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报上级法院核准,于2011年9月30日收到答复。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淮滨县彩虹桥红绿灯南路口处,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当场吹气检测,张某体内酒精含量值为x/x,超过醉酒值,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于2011年5月29日作出11-X号血醇检验,报告载明:从张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mg/x,超过醉酒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核准,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万茂清

审判员孙存春

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闵远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