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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黄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2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3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奇、朱鹏飞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1年2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樊某、黄某预谋后,驾驶车牌已遮挡的黑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豫K-x号)窜至开许公路X村镇转盘北约两公里处,以索要钱过年为由拦截货车,向司机张某强行索要现金1800元。

2.201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黄某预谋后,驾驶车牌已遮挡的黑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豫K-x号)窜至107国道长葛段与许昌县段交界处,以索要喝酒钱为由拦截货车,向司机毛某强行索要现金200元。

3.2011年2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樊某伙同张某阁(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车牌已拆卸的黑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豫K-x号)窜至107国道长葛段东转盘南约一公里处,以不给钱就故意撞车相要挟拦截货车,向司机杨XX强行索要现金1000元。

另查明,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使用的黑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K-x)为被告人樊某所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毛某、杨XX的陈述,证人杨XX的证言,上述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作案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被告人黄某的释放证明、尿检报告、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2011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黄某携带自制的“T”型螺丝刀,窜至长葛市X路中段鸿基家属院内,盗走被害人魏某某黑色本田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13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厂价证(2011)第X号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笔录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黄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供二被告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中所用的由被告人樊某所有的黑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一辆(豫K-x号)应当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樊某、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四某;对被告人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某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供被告人樊某、黄某在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中所用的由被告人樊某所有的黑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一辆(豫K-x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樊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1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某。

审判长李春红

审判员高建民

代理审判员徐纪斗

二0一一年七月四某

书记员吴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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