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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与周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泸经终字第75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泸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泸州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沱一桥佳乐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书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生于1965年3月16日,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业务部经理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62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62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洪奎,四川泸州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安保险泸州支公司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0)龙马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货物受损系铁路运输超期所致,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除外责任,不应赔偿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2000年2月3日,周某某委托刘广书为其办理了从山东省济宁火车站托运大蒜60吨到四川省泸州火车站的铁路货物运输手续和向平安保险济宁支公司投保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交纳保险费250元,保险金额为(略)元等相关手续。同年2月21日,该批大蒜运到泸州火车站,其货运记录事故情况栏载明,该批大蒜腐烂发芽,允许运到时间14天,实际运行期为18天,已超期。同年2月24日,泸州铁路分局会同泸州市工商局龙马潭分局、收货人周某某对大蒜进行鉴定,其结论为大蒜已变质发芽、发臭、表体松软、无用途、损坏款额约(略)元,发生事故原因为铁路运输期限超过允许运到期,货物挤压、不通风、过保鲜期。同时平安保险泸州分公司受平分保险青岛分公司委托,对该批投保大蒜进行了查勘、拍照,收集了有关理赔货物运输保险单及铁路货运记录、货票、运单等相关资料后,将出险情况传真函告平安保险济宁支公司,认为该批保险标的大蒜腐烂变质是由于货物本身发热、产生发芽变质及延期运到引起,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属除外责任。以此为由,平安保险济宁支公司拒赔。收货人周某某根据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规定诉至原审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平安保险泸州支公司如约赔偿其保险金额(略)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周某某保险金(略)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清偿。

一审诉讼费1260元,由被上诉人周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126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建国

审判员王放

代理审判员杜学斌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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