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王某、贺某及被告南阳市运通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玉红,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

被告:贺某,男。

被告王某、贺某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运通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某甲(以下简称原告)因与被告王某、贺某及被告南阳市运通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南阳运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某某、高玉红,被告王某、贺某委托代理人孔祥乾,被告南阳运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秀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8日,原告在郑州汽车交易市场买车,被告王某、贺某称自己有车要卖,我即随被告王某、贺某去看了车,被告王某、贺某又说该车豫x挂靠在被告南阳运通公司,我又去被告南阳运通公司询问,被告南阳运通公司称该车手续合法、可以过户;原告即和被告王某、贺某在郑州市X路徐砦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被告王某、贺某负责把车辆过户到我的名下,否则,车款全额退还;被告王某、贺某当场将车辆交予原告,原告同时付被告王某、贺某车款x元。后我和被告王某、贺某一起去被告南阳运通公司提档,被告南阳运通公司却称该车手续违法不予提档,我多次就此事和被告王某、贺某协商解决该车的过户问题,然而被告王某、贺某一直推诿,既不负责过户又不退还车款,被告王某、贺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同时被告南阳货运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明知是违法车辆还给予办理相关挂靠手续,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南阳货运公司向我隐瞒实情,使我认为被告王某、贺某的车辆是合法的,致使我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南阳运通公司有过错,被告南阳运通公司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贺某、南阳运通公司返还我购车款并赔偿我经济损失x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豫x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我,挂靠在被告南阳运通公司处,该车的所有手续齐全、并且合法,可以买卖、并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车辆买卖协议的当事人为原告和我,被告贺某仅是随我同去的,我和原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并未约定我和被告贺某共同负责将该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我一直在积极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原告不愿意提档,所以该车至今未过户;总之我无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贺某辩称: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阳运通公司辩称:豫x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被告王某,该车挂靠在我单位,我公司不是原告与被告王某车辆买卖协议的当事人,原告所诉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在原告和被告王某、贺某买卖车辆中无过错,豫x车辆的手续合法,原告的经济损失与我公司无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豫x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被告王某,该车挂靠在被告南阳运通公司,登记的所有人为“南阳运通公司”。2009年3月8日,被告王某、贺某一起到郑州二手车市场卖车,经过协商,原告、被告王某分别作为乙方、甲方,原告和被告王某签订《协议》一份:“今有甲方王某((略))解放车一辆,车号豫x全车款肆万肆仟元整,已付三万元整,提档过户后全部结清。从2009年3月X号前车上所有责任由甲方王某承担,3月X号以后由乙方张某甲承担,若提不来当,车款全部退还。过户费各承担一半。此合同一式两份。”因原告与被告王某在提车档案过户时发生纠纷,2009年5月3日20时许,原告伙同他人将被告贺某非法拘禁,在此期间,原告作为乙方、被告贺某代被告王某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甲方王某于2009年3月8日卖乙方解放牌汽车,牌号为豫x一辆,由于档案从3月8日到5月4日始终未提,乙方入不上户,决定退车,王某始终未露面,由贺某付张某买车款x元,现乙方让贺某把车开到长葛,以后张某与贺某在无经济纠纷,与王某无关(也就是没有经济纠纷)。贺某同意把钱退还,把车开走,如果用其他方法去干扰或无理取闹,后果自负。从X年X月X日生效。”后相关部门对原告的非法拘禁行为做了处理。

本院认为:2009年3月8日,原告和被告王某签订《协议》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合同约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保证交易安全,以期顺利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订立后,如不发生合同约定解除情形和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下,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某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从此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除权是私权;原告和被告王某签订的《协议》未解除前依然有效。2009年5月4日原告和被告贺某签订《协议书》是被告贺某无得到被告王某授权且、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情况下被逼迫签订的,此《协议书》自始至终无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和被告王某签订的《协议》已经解除,因此,原告主张某告王某返还车款、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同时综合本案的证据、结合本案的案情可以看出,本案发生的交易行为是在原告和被告王某之间,因此,原告主张某告贺某、被告南阳运通公司返还车款、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赵伟锋

代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其嘉(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