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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个人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叶友楠,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乙,个人情况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松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日在本院池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x,因2000年原告之哥病逝,家中无男儿,父母急招女媚,听信父母之命,媒人之言,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知道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倔强,无共同语言,经常吵嘴、打架,感情不合,2004年4月,原告为了逃生,出外打工至今,自此与原告断绝了音讯联系,至今分居长达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达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婚后财产一人一半。4,本案诉某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某,不同意原告的诉某请求。我与原告婚后感情非常好,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近年来原告在外打工,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原告每年打工回家期间,仍同我在一起同居生活,感情较好,女儿从小随我生活,原告未负担任何费用;2009年,我在广东打工期间,受到意外交通事故致伤,又未找到侵害人,医疗费用共计花费3000余元,完全由我自付,现已落下终身残废。

针对原、被告双主的诉某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原、被告感情是否已破裂。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对王xx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在2004年以后,双方感情很不好,已分居达6年多时间。

2,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对唐xx、陈xx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打架。

3,原告、被告及杨x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及户籍所在地。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有异议,认为不真实,形式要件不合法,请求法庭不予认定;对证据3无异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钟xx、张xx证明,证明原告因伤治疗欠钟明礼6300元,借张发菊3000元。

2,袁xx证明、宁陕县X村X组证明,证明杨x一直由被告进行抚养,现欠袁xx保姆费x元;

3,杨某乙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发票,证明杨某乙在广东打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花费医疗费用x余元;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贷款清息收回凭证两份,证明被告购房借款2000元及清息情况。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证明不真实,因为钟xx只是小村卫生室,不可能花这么多钱,且无相关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发票证实;对证据2,原告认为证人袁xx系被告之母,袁xx要求代养费应另行起诉,对村X村委会不知情,不可能知道是否给赡养费和保姆费;对证据3,对被告提供的杨某乙常平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及病情介绍无异议,对借信用社借款借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钱已还了。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证人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故对其不予认定;对证据3,因被告方无异议,对其予以认定。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证人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故对其不予认定;对证据3,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其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日在宁陕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x,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来,因原、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离多聚少,双方在感情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矛盾。2003年5月2日,被告杨某乙向宁陕县X镇信用合作社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宁陕县X村土木结构瓦房三间。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宁陕县X村土木结构瓦房三间,有高、低组合柜各一套,松下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席梦思床一架及日常生活用品用具。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2009年9月14日至9月19日,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567.1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近年来因双方常在外打工,夫妻间离多聚少,在家庭生活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夫妻感情有了隔阂,但双方只要看在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份上,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矛盾,多沟通交流,相互谅解、少一点报怨,努力化解双方在感情方面的隔阂,和好夫妻关系是完全可能的。为了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某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松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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