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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翠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3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翠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X镇对川管理区大坑洞。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志卫,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宏欢,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高明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伟坚,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高明分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广东翠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返还承包鱼塘订金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4)明民一初字第78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及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4)明民一初字第787-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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