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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农业银行栏杆营业所与淮滨县栏杆镇塘南村向围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1999-03-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信中法民终字第07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农业银行栏杆营业所。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营业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淮滨县农业银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淮滨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滨县X镇X村X组。

代表人李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张某某,向围村X村民。

原审被告淮滨县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公司经理。

上诉人淮滨县农业银行栏杆营业所因劣质麻种赔偿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199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84年12月18日,原告栏杆镇X村X组与被告淮滨县农业银行栏杆营业所签订麻种订货合同,并经县公证处公证,合同内容是:“供货单位栏杆营业所保证供应的是青皮三号麻种(公麻),如明年种后出的是母麻,营业所愿意每亩包赔100元的经济损失”。塘南村X组以每市斤4元(交现金1元,贷款3元)的价格购得麻种980斤发给村X村民。次年麦收后种植,6月份麻长到1米高左右就开花结果,当时有的村民将麻毁了,有的收了少量的麻和麻籽。当村民发现麻种有假,就扛着开花麻找栏杆营业所,后又找到公证处、县农业银行,均未得到处理。以后每当栏杆营业所找向围村X组追要麻种贷款时,群众也要求栏杆营业所按合同赔偿损失;十多年来因栏杆营业所数次追要贷款2940元,向围村X组群众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偿还麻种贷款本息2724.75元。1985年向围村X组所购栏杆营业所麻种共种植面积达400亩。该村X组共支付栏杆营业所购麻种款980元和为购麻种贷款本息合计为3704.75元。另查明,淮滨县种子公司与栏杆营业所不存在联合经营麻种的事实。原审认为,被告淮滨县农业银行栏杆营业所销售的劣质麻种,有向围村X村民、塘南村X村民及有关单位的证明证实,被告栏杆营业所辩称原告已丧失索赔权与所查事实不符,向围村X村民在发现麻种有问题后,要求有关单位处理,而有关单位拖延不处理,其责任某有关单位,不在原告。关于技术鉴定问题,因当时全国的《种子管理条例》还未颁布,没有设立鉴定和管理部门,因而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淮滨县种子公司与栏杆营业所没有联合经营种子的事实,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一、被告淮滨县农业银行栏杆营业所赔偿原告塘南村X组X亩红麻的经济损失,每亩按100元(合同约定),计款(略)元;返还原告已交的麻种款和麻种贷款本息合计3704.75元。二、原告未付的麻种贷款,不再清偿。三、淮滨县种子公司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向围村X组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淮滨县农业银行栏杆营业所不服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我营业所销售给其的麻种有质量问题,原审以麻种有假,判决我单位赔偿无事实依据。(二)1984年12月被上诉人在我营业所购买的麻种,86年其还购麻种贷款时,并未提出麻种有质量问题;如其买我麻种有质量问题,一他不会还我单位购麻种贷款,二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可十余年过去了,他并无行使其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已过追索赔偿权利的时效,请求二审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向围村X组李某某辩称,原判按合同让上诉人赔偿过少,请二审判上诉人赔偿损失3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无出入。另查,向围村X组代表人李某某于1996年3月提起诉讼,原审判决后,栏杆营业所不服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力,程序不合法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围村X组诉上诉人淮滨县农业银行栏杆营业所劣质麻种索赔一案,发生在1984年至1985年期间,且系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之前之事,被上诉人在当时发现购买的上诉人销售麻种质量有问题后,虽先后找对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要求处理,但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后,未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只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要求,且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其负有赔偿责任,故其行为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被上诉人在十年后的1996年提起诉讼,已丧失诉讼请求的胜诉权,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保护。上诉人之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条、第17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199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淮滨县X镇X村X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00元,由向围村X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西福

审判员王京珊

审判员王相宏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德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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