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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建设某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市六建),地址:津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38岁,苗族,吉首市人,住(略)。(特别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瑞公司)。地址:吉首市团结广场鸿瑞大楼。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中琬,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54岁,汉族,保靖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56岁,苗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案由:建设某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建设某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原判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判处不合理为由,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公正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鸿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系姻亲关系。2006年8月,张某经过正常的拍卖手续,购置了吉首市财政局位于(略)的国有土地,作为商业和住宅用地。张某支付了该宗土地价款580万元,土地使用权人系张某,张某决定在此地修建湘源大酒店一座,并得到了吉首市相关部门的批准。由于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报审修建,因此,张某于2007年5月13日向某首市国土局报告要求以鸿瑞公司的名义报审,并要求有关部门对其投资给予相关的优惠。2008年5月6日,张某(甲方)同鸿瑞公司(乙方)经过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2008年5月8日,张某又给鸿瑞公司出具了一份委托书。上述协议书及委托书主要约定由张某全额出资全权委托鸿瑞公司代表张某代建酒店,鸿瑞公司负责修建酒店的规划、设某、组织施工队承包等事项。2009年3月5日,张某(甲方)与鸿瑞公司(乙方)以上述协议为基础,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委托代建的工程范围、价格等又进行了约定。鸿瑞公司接受委托后,办理了该酒店的施工图纸设某、价格预算等事项,预算工程总造价为(略).81元,其中:土建(略).54元,装饰(略).49元,电器、给排水安装x.78元,消防安装(略).00元。2009年5月2日,上诉人鸿瑞公司与吉首市和兴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某程招标代理合同》。吉首市和兴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8日,向某括津市六建公司在内的三家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书》。2009年7月1日,吉首市和兴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确定津市六建公司中标。中标价为:柒佰贰拾贰万壹仟肆佰玖拾元肆角壹分((略).41元),建筑规模:建筑面积为x,16+X层框剪结构,建筑高度为49.50m。上诉人津市六建中标后,于2009年7月7日与鸿瑞公司签订了《湖南省建设某程施工合同》。2009年8月12日,鸿瑞公司(甲方)与津市六建(乙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2009年7月26日,津市X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由于该项目所处市中心,四周紧邻住宅楼,津市六建公司在使用冲击桩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后即发生纠纷,施工受阻。在纠纷发生后,张某于2009年8月21日给鸿瑞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委托鸿瑞公司全权协调处理周边一切关系,由于施工及协调事宜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费用均由张某承担。但经多方协调关系,未能解决问题,该工程至今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09年12月7日,张某及吉首市湘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鸿瑞公司、向某委托代建合同一案向某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双方的委托代建关系解除。张某与津市六建公司就解决施工合同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故张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认定鸿瑞公司与津市六建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协议无效,并要求津市六建公司退出施工现场。在一审中津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向某某提起反诉,请求赔偿误某等费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某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终止履行;

二、被上诉人张某补偿上诉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费、误某、机械租赁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5万元,在调解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上诉人张某开发的湘源宾馆工地在付清给付款项后即日上诉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场,交付给张某自行管理;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x.86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承担,一审反诉受理费5650元、二审案件上诉费用x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上诉费x元由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上诉人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

五、其他无争议。

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礼乐

审判员李代建

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舒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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