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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耀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顺德耀翔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3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顺德市耀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路X路段。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劳敏生,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楚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顺德耀翔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玮,广东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晖,广东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顺德市耀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认为,2000年1月20日,原告承接被告新厂区土建工程,包括办公楼、生活楼、轻钢车间、围墙、大门口、门卫室、招牌等工程,上述工程于2002年11月完成并交付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上述工程总造价为(略).13元,除被告已支付的830万元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略).13元。被告曾承诺于2002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每两个月一期,分三期付清。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被告无故拒不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对上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略).13元及自2002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止的利息,并判令原告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顺德耀翔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顺德市耀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伍万捌仟零伍拾玖元壹角叁分((略).13元)。

二、原告不追究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对原告占用场地的行为不追究场地使用费。

三、被告同意在法院出具调解书之日起两天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玖拾万元(90万元),原告应于同日向被告履行以下义务:

1、开具已付工程款人民币玖佰贰拾万元(920万元)的发票。

2、移交所有工程的工程技术档案和工程竣工图等完整的相关手续,并确保所移交资料符合质监部门规定的续建报监要求。

3、若有关部门对建筑资料要求补正,原告必须在五天内予以补正。

4、出具工程质量保证书。

四、若原告不履行上述义务,被告有权停止支付余款。

五、被告同意按以下期限支付剩余工程款:

1、二○○三年七月三十日,支付工程款人民币捌拾万元(80万元)。

2、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支付工程款人民币捌拾万元(80万元)。

3、二○○三年九月三十日,付清余款人民币壹佰零伍万捌仟零伍拾玖元壹角叁分((略).13元)。

六、被告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给付,原告可对本案标的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利息,同时原告对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应在分次收取上述工程款的同时向被告开具工程款发票。

八、本诉诉讼费(略)元,反诉诉讼费1492元,合共(略)元,由原告负担(略)元,被告负担(略)元。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杨桂明

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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