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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强奸、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1998-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唐刑初字第212号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唐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日,汉族,农民,河南省唐河县X镇X村X村人。因强奸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二日被逮捕。现在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本院公判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化庆、陈金玲、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夜十二时许,酒后携带凶器翻墙窜入邻居杨某景家寻衅滋事,后又从自己家中拿来砍刀,先后窜到杨某景、杨某根、杨某丙兄弟三家喊骂。用脚跺门,用刀砍门。尔后又窜到杨某景家院内等候杨某景夫妇和杨某景之子杨某召。凌晨一时许,杨某景妻子王某某回家察看动静时,被告人杨某甲持刀将王某持到村西麦场,使用暴力手段,两次对王某行了强奸。已构成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检察院的指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近邻杨某景之子杨某召,因邻里间借用物品而结怨,即怀恨在心。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夜十二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本镇X村杨某贵家酗酒后,携带铁柄雨伞窜到杨某景家,翻墙入院,踢开堂屋门,见杨某景夫妇俩在正间休息,即上前抓着杨某景头发用雨伞柄捣其胸部。杨某景儿子杨某召、女儿杨某勤起来拉被告人杨某甲时,被杨某甲用脚撞倒,杨某景和其妻王某某好言相劝。被告人杨某甲扬言回家拿刀要杀杨某召等人。待杨某甲走后,杨某景夫妇和其子杨某召外出躲藏,深夜不敢回家。被告人杨某甲回到家中拿来砍刀一把,先后窜到杨某景、杨某根、杨某丙三兄弟家用脚跺门,用刀砍门,寻找杨某召和杨某景父子俩。尔后再次持刀窜到杨某景等候其家人。次日凌晨一时许,杨某景之妻王某诗回家察看动静时,被告杨某甲持刀窜出,一手抓住王某上衣,一手持刀说:“别吭气,咱俩玩一会儿!”遭王某绝。后杨某刀把王某持到本村西麦场,将王某倒地上,扒掉王某裤子对王某行了强奸。王某某起身离去时,杨某甲撵上搂住王某脖子将其挟持到原处,将王某次按倒在地,第二次对其实施了强奸。王某家向其丈夫杨某景,村干部杨某丁哭诉了被害经过。次日上午将被告人杨某甲控告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夜十二时许,杨某甲酒后翻墙入院,撞门入室,对其丈夫杨某景殴打,扬言要杀我们全家人,全家吓得四处躲藏。次日凌晨一时许,回家看动静,被杨某甲持刀挟持到村西麦场,按倒在地,扒掉裤子,两次对其强奸的全部被害经过;王某某丈夫杨某景、儿子杨某召、女儿杨某勤详细的陈述了被告人杨某甲酒后持械窜入其家中,寻衅滋事,扬言要杀我们全家。并持砍刀再次闯入院内用脚将堂屋门装板砸坏。还窜到杨某根、杨某丙两家砸门喊骂至次日凌晨一时许。杨某景还陈述了其妻王某某被被告人杨某甲强奸后向其哭诉的事实;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夜十二时许酒后在村上喊骂,并用脚砸杨某景等兄弟三家的大门和房屋门,寻找杨某召报复。杨某根、杨某丁还证实王某某被害后哭诉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砍刀一把,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属实。被告人杨某甲对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了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某词互相印证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琐事寻机报复酒后持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奸淫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已构成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副本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万忠

审判员李新瑞

审判员李金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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