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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喻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村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X区恒力建筑器材租赁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仇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住湘潭市X区X街X路X号麓山丽景A-B栋X单元X号。

上诉人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喻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次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某辉、蔡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某担任记录。上诉人湖南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谢某、被上诉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仇某及喻某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按租赁合同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给付义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遗漏了湘潭中天建设有限公司金都商业广场项目部、胡世贵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37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次来

审判员郭某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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