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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郭某某医疗纠纷案

时间:2003-07-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4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中山一医),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是上诉人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伟锋、张喻兵,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以下简称南海中医院),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

法定代表人老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副院长。

案由:医疗纠纷

上诉人中山一医因医疗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0)南民初字第2323-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粤医鉴(2002)X号《关于南海市中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某铨案技术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分析意见。

二、上诉人中山一医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人民币伍万元。

三、调解书生效后,被上诉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上诉人追究责任,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资料作报道。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100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杨桂明

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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