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诉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汉族,47岁,湖南汝城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兆麟,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沈某,男,汉族,44岁,湖南炎陵县人,住(略)。

本院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零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四十条第某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曹文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城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某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