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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岳阳市康复医院、乔某某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李某甲的父亲。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岳阳市康复医院,住所地岳阳市康岳花园。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易红,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岳阳市康复医院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岳阳市康复医院医务科科长。

李某甲与岳阳市康复医院、乔某某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6)岳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甲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鉴定编号:(略))的鉴定结论,申请人没有精神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作为精神病人治疗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岳阳市康复医院称,中南大学的鉴定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乔某某称,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作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某甲主张的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院长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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