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与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294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2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三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X街。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滑某某,男,三十六岁,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技术员。

上诉人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海经(1)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强公司又以同意原判为由,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由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鉴定费六百元由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负担(己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三十八元五角,由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千八百六十九元二角五分,余款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六十九元二角五分,由北京市华强舟船艇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判长王农

代理审判员时玲

代理审判员张兰良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