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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正处级),平江某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10年5月退休,住xx县X镇xx私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xx,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二)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某由审判员万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凯峰、人民陪审员王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莲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4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平江某X组某、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平江某商业步行街项目挂点县级领导、106国某平江某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彭xx、凌xx、罗xx等人所送现金及物资共计人民币136.21万元,美金8000元,折合人民币142.831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2上半年,平江某富康大厦的老板彭xx为感谢时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被告人张xx在富康大厦建设和招商启动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将富康大厦的一个摊位送给被告人张xx,张接受后将该摊位送给了情妇洪某,该摊位当时市场价值为x元。

2、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为平江某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凌xx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所送人民币12万元,并接受凌xx为其在老家建造一栋价值人民币3.4万元的房屋。

(1)2002年上半年,平江某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凌xx为了获得中国某寿保险公司平江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一块土地的置换开发权(建筑公司为人保公司无偿建办公楼,人保公司将剩余土地让给建筑公司搞房产开发),通过天岳建筑公司经理李xx送给时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分管国某、城建和开发区的副县长张xx人民币2万元,请其帮忙协调。随后,被告人张xx组某相关部门召开政府现场办公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帮天岳建筑公司凌xx争取到了人保公司该土地的开发权。凌xx为感谢被告人张xx的帮忙,于2006年上半年,分两次共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xx予以收受并将该款送给其情妇洪某用于购房装修。

(2)2003年,为感谢被告人张xx对天岳建筑公司的支持与关照,该公司经理李xx安排项目经理凌xx在被告人张xx的老家平江某X村为其建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屋,总共造价人民币3.4万元。

3、2004年,平江某人大常委会决定整体搬迁,平江某天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罗xx通过时任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xx打招呼,承建了人大办公楼基建工程。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张xx以买车差钱为由,向罗xx借款5万元,并一直未还。2010年7月,平江某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彭xx涉嫌受贿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张xx担心出事,提出要将钱退还给罗xx,罗xx则两次明确表示将这5万元送给张xx,以感谢其在平江某人大办公楼工程中所给予的关照,被告人张xx予以接受。2010年9月18日,岳阳市纪委在与张xx接触谈话后,张害怕事情败露,委托凌xx将这5万元退给了罗xx。

4、平江某天岳建筑公司经理李xx为感谢被告人张xx对天岳公司在开发区工程上的关照,1999年5月,在被告人张xx搬家时,李xx代表公司送给其人民币1.6万元;2001年,被告人张xx去日本参加世界环保大会之前,李xx代表公司送给其美金1000元。

5、2000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商业步行街项目挂点县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平江某商业步行街建设投资人叶某、邓xx夫妇谋取利益,先后二十四次非法收受叶某、贺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19.5万元、美金5000元以及位于平江某商业步行街价值为人民币36.57万元的两个铺面。

(1)2000年下半年,贺某因为太阳岛幼儿园及儿童欢乐天地项目的报建手续没有办理好,项目不能正常施工,由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邱xx引荐找到分管城建、国某、开发区的副县长被告人张xx,请求其出面帮忙解决,并当场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xx表示同意帮忙。不久,被告人张xx即组某国某、建设、开发区、规划办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解决了太阳岛幼儿园及儿童欢乐天地项目报建、规划方面的问题,该项目恢复施工。

(2)2004年下半年,贺某和叶某、邓xx夫妇为感谢和求得时任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商业步行街项目挂点县领导的被告人张xx对商业步行街项目的关照和支持,决定将商业步行街的17、X号铺面送给被告人张xx,被告人张xx予以收受,并以其妻朱xx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两个铺面的市场价值为36.57万元。2010年8月底,平江某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彭xx涉嫌受贿案案发后,被告人张xx担心事情败露,退了30万元的铺面款给叶某、邓xx夫妇。

(3)2004年上半年,叶某得知被告人张xx要出国某察,为感谢被告人张xx在平江某商业步行街项目上给予的关照,送给其美金5000元。

(4)2005年,叶某担任法人代表的平江某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因没有从事房地产开发资质某相关的质某监督,被平江某建设局勒令整改,商业步行街项目面临停工。贺某和邓xx一起到被告人张xx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请求解决此事,被告人张xx表示一定帮忙。不久,作为商业步行街挂点县领导的被告人张xx专门为此事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协调,作出了相关部门停止对商业步行街项目进行调查,保证该项目继续进行的决定。其后,相关部门取消了对商业步行街项目的处罚。

(5)被告人张xx自2003年起担任平江某商业步行街项目挂点县领导,贺某为感谢被告人张xx对商业步行街项目的关照,自2004年春节至2006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和端午节都代表叶某、邓xx夫妇以拜节的名义先后九次共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6万元;叶某在2007年初正式接手商业步行街以后,自2007年春节至2010年端午节,以拜节的名义先后十一次共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6.5万元。

6、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xx的情妇洪某想在岳阳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海天景园里购买一套住房,被告人张xx即给洪某6万元付购房定金,该住房市场价值为x元。2006年4、5月份,被告人张xx为让海天景园项目负责人彭某乙为洪某免去未付的5万多元购房款,便安排自己曾经的下属平江某自来水公司经理陈xx为海天景园免除了45万余元的自来水规费,彭某乙则免去了洪某未付的x元的购房款。

7、1998年至2004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平江某建筑总公司三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分公司)、平江某汉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汉昌公司)经理李xx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所送的人民币7万元。

(1)1998年上半年,三分公司参加平江某邮电大楼主体工程招投标,李xx找到时任分管国某、城建的副县X组某的被告人张xx,要其帮助三分公司承接到县邮电大楼主体工程,张表示同意。后三分公司承揽了邮电大楼工程。为表示感谢,李xx在请县X组某要成员到家里吃饭时,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2万元。

(2)1999年5月,被告人张xx搬家,李xx代表平江某建筑总公司三分公司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感谢其在邮电大楼主体工程中对三分公司的支持和关照,并求得以后的继续支持和关照。

(3)2004年春节前,汉昌公司经理李xx想承揽平江某人大常委会机关住宿楼工程,请求时任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xx给予关照,并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张xx在收下钱后,向人大常委会几位副主任打招呼,使汉昌公司顺利承接了该工程。

8、1995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岳阳万鑫黄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陈xx所送的人民币23万元和价值1.3万元的按摩椅一把。

(1)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xx因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向陈xx借款20万元钱,此款张xx一直未归还。2005年底,陈xx为了感谢被告人张xx对万鑫公司的关照和支持,就准备将这20万元钱送给张。在得到万鑫公司母公司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xx同意后,陈xx将借给被告人张xx的人民币20万元在万鑫公司的财务上做了平账处理。2010年7月,平江某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彭xx涉嫌受贿一案案发后,张担心出事,就这20万元和陈xx多次串供,陈xx明确表示将这20万元送给其并明确告之已经做了平帐处理,被告人张xx予以接受。

(2)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xx去美国、加拿大考察,回国某,陈xx以赞助考察费用之名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3万元。

(3)2010年5月,被告人张xx要陈xx为其支付了一把按摩椅的购买款1.3万元。

9、1994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为邱xx谋取利益,先后七次非法收受其所送的人民币4.6万元和美金2000元,以及一套价值人民币1.98万元的奥运会纪念金币。

(1)1994年,时任平江某X乡党委书记的邱xx为调到平江某X区工作,送给时任分管开发区的副县长张xx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xx收受后向县委县政府推荐邱xx担任了开发区副主任一职。

(2)时任平江某X区管委会副主任的邱xx为升任开发区主任,分别于2000年中秋节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1万元;2001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张xx美金2000元;2001年上半年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2万元。在被告人张xx的帮助下邱xx当上了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表示感谢,在2002年初春节前,邱xx又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6000元。

(3)1999年,被告人张xx搬家,邱xx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4)2007年春节,邱xx想担任县政府办主任一职,为求得时任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xx帮忙,送给其一套价值人民币1.98万元的奥运会纪念金币。

10、2004年上半年,时任平江某商业局局长的黄xx为感谢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X区的副县长期间,在商贸企业改制上给予的支持,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3万元。

11、2010年上半年,平江某个体户彭xx因想重建一个加油站,需要平江某106国某指挥部签字享受安置政策。同年6月,彭xx请在平江某政府办工作的彭xx出面找时任106国某平江某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的被告人张xx帮忙签字,同时为了表示感谢,委托彭xx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1万元。2010年9月上旬,因为平江某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彭xx受贿案案发,被告人张xx担心出事,便将这1万元钱退给了彭xx。

被告人张xx在岳阳市纪委调查期间,交待了未被掌握的大部分涉嫌受贿犯罪事实,退出了全部赃款。

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国某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请求法庭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x在纪委仅掌握单笔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自己16年来的受贿事实,并将自己在案发前已退还的x元受贿情况亦作了交待,其自始至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被告人张xx在案发后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具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xx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1994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为邱xx谋取利益,先后七次收受邱所送的人民币x元和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x.4元),以及一套价值人民币x元的奥运会纪念金币。

(1)1994年,时任平江某X乡党委书记的邱xx为调到平江某X区工作,到时任分管开发区工作的副县长被告人张xx家,送给张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xx收受财物后向县委、县政府推荐邱xx担任了平江某X区副主任一职。

(2)1999年,邱xx因被告人张xx在邱调入开发区工作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及求得张在以后继续给予关照,在被告人张xx搬家时,送给张人民币5000元。

(3)时任平江某X区管委会副主任的邱xx为升任开发区主任,求得被告人张xx的支持,分别于2000年中秋节到被告人张xx家送给张人民币x元,2001年春节前在被告人张xx家送给张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x.4元),2001年上半年到被告人张xx家再次送给张人民币x元。在被告人张xx的帮助下,邱xx于2001年8月被任命为平江某X区管委会主任。为表示感谢,2002年春节前,邱xx又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6000元。

(4)邱xx想担任平江某政府办主任一职,为求得时任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xx帮忙,2007年春节,送给张价值人民币x元的奥运会纪念金币一套。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1994年至2007年,邱xx为求得和感谢他在邱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方面给予帮助,先后七次送给他人民币x元和2000美元以及一套价值人民币x元的奥运会纪念金币。

2、证人邱xx的证言。证明他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张xx在工作调动及职务升迁方面的关照,先后七次送给张人民币x元和2000美元以及一套价值人民币x元的奥运会纪念金币。

3、书证。邱xx购买的价值x元奥运会纪念金币发票(复印件)及平江某人民政府关于邱xx在1995年至2005年的职务任免通知收集在卷予以佐证。

二、平江某天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岳建筑公司)经理李xx为感谢时任平江某X区工作的副县长、平江某基建工程招标和跟踪监察领导小组某组某的被告人张xx对天岳建筑公司在开发区承接基建工程方面给予的支持与关照,于1999年5月,在被告人张xx搬家时,代表公司送给张人民币x元;2001年,被告人张xx去日本参加世界环保大会之前,李xx代表公司送给张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276.6元);2003年,为感谢被告人张xx对天岳建筑公司的支持与关照,李xx安排项目经理凌xx在被告人张xx的老家平江某X村为其修建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屋,总共造价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天岳建筑公司经理李xx为感谢他在基建工程方面给予的关照,分别于1991年5月和2001年送给他人民币x元及1000美元,并于2003年为他在老家修建了一栋造价x元的房屋。

2、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为感谢被告人张xx在工程业务上给予天岳建筑公司关照,他代表公司分别于1991年5月和2001年送给张人民币x元及1000美元;在2003年安排项目经理凌xx为张在老家修建了一栋造价为x元的房屋。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为感谢被告人张xx在天岳建筑公司承接基建业务上给予的帮助,张去日本前,李xx让他兑换了1000美元后由李将钱送给了张,后来他将钱从公司费用中处理了;李xx还安排凌xx为张在老家西江某了一栋房子,盖房的x元从凌某交公司的管理费中核减。

4、证人凌xx的证言。证明2003年,他按照李xx的安排为被告人张xx在平江某X村修建了一栋房屋,造价x元,该款从其上交公司的工程管理费中予以抵扣。

5、平江某天岳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人张xx修建的房屋照片亦收集在卷予以佐证。

三、2002上半年,平江某富康大厦项目投资人彭xx为感谢时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被告人张xx在富康大厦建设和招商启动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将富康大厦第二层108.29平方米的门面送给被告人张xx,张接受后将该门面送给了情妇洪xx。该门面经评估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富康大厦在建设过程及招商启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由于他出面协调处理,确保了富康大厦顺利开业,彭xx为表示感谢,于2002年将该大厦的一个门面送给了他,他将该门面送给了洪xx。

2、证人彭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xx安排各职能部分帮助解决富康大厦在建设及招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感谢张,他与合伙人姜xx商量后在2002年将富康大厦第二层的一个门面送给了张,张将门面送给了洪xx。

3、证人姜xx的证言。证明他考虑到富康大厦项目的启动与建设离不开被告人张xx的关照,彭xx与他商量后在2002年将富康大厦二楼的一个门面送给了张。

4、证人邱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xx在富康大厦的建设中多次帮助彭xx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

5、证人洪xx的证言。证明2002年间,被告人张xx将富康大厦二楼的一个门面送给她,张让她与彭xx去办手续,她与彭xx签了几份协议,是以她自己名字签订的,该门面她未出钱。

6、书证

①平江某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政办函(2002)X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证明2002年1月20日,由被告人张xx主持召开了关于帮助解决富康大厦建设、启动工作及对富康大市场实行优惠政策等为内容的会议。

②平江某X组某洪xx签订的《合伙投资建房协议书》、《富康大厦融资合同补充协议书》。证明彭xx为掩盖向被告人张xx送门面的事实而与洪xx签订了虚假协议。

③《国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被告人张xx收受彭xx所送的门面后,将门面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洪xx名下。

7、鉴定结论。湖南创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湘创佳评字(2010)X号《评估报告书》,证明位于平江某康大厦二楼的涉案门面房地产市场价值为x元。

四、2002年上半年,平江某天岳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凌xx为了获得中国某寿保险公司平江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一块土地的置换开发权(天岳建筑公司为人保公司无偿建办公楼,人保公司将剩余土地出让给建筑公司进行房产开发),通过天岳建筑公司经理李xx送给时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分管国某、城建和开发区工作的副县长、平江某基建工程招投标和跟踪监察领导小组某某的张xx人民币x元,请其帮忙协调。随后,被告人张xx组某相关部门召开政府现场办公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帮天岳建筑公司凌xx争取到了人保公司该土地的开发权。凌xx为感谢被告人张xx的帮忙,于2006年上半年,在平江某育才花园送给张人民币x元;此后凌某在平江某星天大酒店送给张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xx收受后将该x元送给其情妇洪xx用于购房和装修。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凌xx为了取得人保公司的土地开发权,于2002年上半年与李xx送给他现金x元。通过他协调,凌某得了该土地开发权,凌某感谢他的帮助,于2006年上半年分两次共送给他现金x元,x钱他给了洪xx用于购房及装修。

2、证人凌xx的证言。证明为求得被告人张xx帮助取得人保公司的土地开发权及在张的协调下获得土地开发权后,她在2002年上半年和2006年上半年分三次共送给张人民币12万元。

3、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凌xx为取得人保公司的土地开发权,通过他找被告人张xx帮忙。2002年上半年,他与凌xx一同到张家送给张人民币x元。

4、证人洪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xx在2006年给了x元钱给她买房,2007年又给了她10万元装修及买家电。

5、证人邱xx的证言及平江某人民政府《关于人寿保险公司闲置土地处理情况会议备忘录》、平江某X区管委会《关于开发区管委会重点研究人保公司用地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明2002年分别由被告人张xx主持召开及邱xx按张的要求主持召开了关于人保公司用地协调会议,明确该土地由天岳建筑公司凌xx具体开发的事实。

6、书证。凌xx出具的收条,证明凌某给被告人张x元现金的来源。

五、2004年,平江某人大常委会决定整体搬迁,天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罗xx通过时任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xx打招呼,承建了人大办公楼基建工程。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张xx以买车差钱为由,向罗xx借款x元。在张购车未果的情况下,张一直未予归还。2010年7月,平江某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彭xx涉嫌受贿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张xx担心出事,提出要将钱退还给罗xx,罗xx则两次明确表示将这x元送给张xx,以感谢其在平江某人大办公楼工程中所给予的关照,被告人张xx予以接受。2010年9月18日,岳阳市纪委在与张xx接触谈话后,张害怕事情败露,委托凌xx将这x元退给了罗xx。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天岳公司罗xx承接了平江某人大办公楼基建工程后,他因买车差钱在2005年上半年向罗借款x元。2010年7月副县长彭xx的事出现后,他担心自己出事就向罗提出要归还这笔钱,但罗为了感谢他表示将这笔钱送给他。同年9月18日,岳阳市纪委找他谈话后,他感觉问题严重遂委托凌xx将该x元退给了罗。

2、证人罗xx的证言。证明他在承建平江某人大办公楼时,被告人张xx在2005年上半年向他借款x元。2010年上半年,张提出要还钱给他,他向张表示不要其归还送给张。2010年9月,张因平江某政府几个人被检察机关查处,让凌xx将该款退给了他。

3、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04年7月份,张xx向他提出县人大办公楼工程交给天岳建筑公司罗xx承建。

4、证人凌xx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xx将x元钱给他让他帮忙还给罗xx。第二天他就将该款交给了罗。

5、平江某人大与天岳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平江某天岳建筑公司与罗xx签订的县人大办公楼《承包施工合同》等书证已收集在卷。

六、2000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平江某业步行街项目服务联系县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平江某商业步行街建设投资人、平江某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邓xx夫妇及平江某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贺某谋取利益,先后二十四次收受叶某、贺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x元、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x元)以及位于平江某商业步行街价值人民币x元的阳光花园牡丹阁17、X号两个商铺。

(1)、2000年下半年,贺某因为太阳岛幼儿园及儿童欢乐天地项目的报建手续没有办理好,项目不能正常施工,由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邱xx引荐找到分管城建、国某、开发区的副县长被告人张xx,请求其出面帮忙解决。贺某和邱xx到张xx家送给张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xx表示同意帮忙。不久,被告人张xx即组某国某、建设、规划办、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解决了太阳岛幼儿园及儿童欢乐天地项目报建、规划方面的问题,该项目恢复施工。

(2)、2004年下半年,贺某和叶某、邓xx夫妇为感谢和求得时任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平江某商业步行街项目服务联系县领导的被告人张xx对平江某商业步行街项目的关照和支持,决定将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牡丹阁的17、X号商铺送给被告人张xx,被告人张xx予以收受,并以其妻朱xx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个商铺的市场价值为x元。2010年8月底,平江某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彭xx涉嫌受贿案案发后,被告人张xx担心事情败露,退还x元的铺面款给叶某、邓xx夫妇。

(3)、2004年上半年,叶某得知被告人张xx要出国某察,为感谢被告人张xx在平江某商业步行街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在平江某政府招待所送给张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x元)。

(4)、2005年,叶某担任法人代表的平江某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因无从事房地产开发资质某在工程建设中缺乏相关的质某监督措施,被平江某建设局勒令整改,商业步行街项目面临停工。贺某和邓xx一起到被告人张xx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x元,请求解决此事,被告人张xx表示一定帮忙。不久,作为商业步行街挂点县领导的被告人张xx专门为此事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协调,作出了相关部门停止对商业步行街项目进行调查,保证该项目继续进行的决定。其后,相关部门取消了对商业步行街项目的处罚。

(5)、被告人张xx自2003年起担任平江某商业步行街项目服务联系的县领导后,贺某为感谢被告人张xx对商业步行街项目的关照,自2004年春节至2006年,在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和端午节都代表叶某、邓xx夫妇以拜节的名义先后九次共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x元;叶某在2007年初正式接手管理商业步行街项目以后,自2007年春节至2010年端午节,以拜节的名义先后十一次共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2000年至2010年叶某、邓xx、贺某为求得及感谢他在叶某人开发项目上的支持与关照,先后送给他人民币x元、5000美元及阳光花园牡丹阁17、X号商铺;2010年8月因担心事发,他退了x元铺面款给叶某、邓xx夫妇。

2、证人贺某、叶某、邓xx的证言。证明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张xx在太阳岛幼儿园、儿童欢乐天地项目及平江某业步行街项目上的支持,2000年至2010年,他们先后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x元,5000美元及价值x元的两个商铺。2010年8月因彭xx的事案发,张退给叶某夫妇x元的铺面款。

3、证人邱xx的证言。证明2000年下半年,贺某为了太阳岛幼儿园建设项目和他一起到被告人张xx家,送给张人民币x元。此外,张在太阳岛幼儿园及平江某业步行街工程项目开发过程中多次帮助投资人叶某、邓xx协调,解决大量问题的事实。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左右,他按叶某的吩咐开具了三张朱xx购买阳光花园牡丹阁17、X号商铺的收据并做了销售台账,但公司实际未收取购房款。

5、证人朱xx的证言。证明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xx让她与贺某联系选择铺面,她选好后告诉了张,后她与贺某办理了牡丹阁17、X号铺面的相关手续,但她没有出钱。

6、证人毛xx的证言。证明因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业步行街存在工程质某,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平江某建设局在2005年上半年向该公司发出了整改通知后,被告人张xx专门召开了协调会,使该项目得以顺利进行。

7、书证

①平江某X区X街开发建设项目部与朱xx签订虚假的《商铺预售合同》、项目部出具的虚假《收款收据》及房屋所有权人为朱xx的牡丹阁17、X号商铺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等书证已收集在卷予以佐证。

②平江某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天岳步行街第一期工程建设国某上缴问题的会议备忘录》等会议记录在卷,证明被告人张xx主持或参加相关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叶某等人在开发太阳岛幼儿园、商业步行街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的事实。

8、物证照片。证明叶某、贺某送给被告人张xx阳光花园牡丹阁17、X号商铺的情况。

9、鉴定结论。湖南创佳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证明平江某业步行街阳光花园17、X号商铺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x元。

七、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xx的情妇洪xx想在岳阳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海天景园购买一套住房,被告人张xx即给洪x元支付购房定金,洪所购的住房市场价值为x元。2006年4、5月份,被告人张xx为让海天景园项目负责人彭某乙为洪免去未付的x余元购房款,便安排自己曾经的下属平江某自来水公司经理陈xx为海天景园减免了x元的自来水安装费用。作为回报,彭某乙则免去了洪尚未支付的x元的购房款。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他为洪xx购买了一套价值x元的住房后,为免去尚欠的x余元房款,通过平江某自来水公司经理陈xx为房产商岳阳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免了x余元自来水规费,洪实际只支付了x元购房款。

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xx与洪xx来公司看房后,张为了少交购房款,通过陈xx减免了他所在的房产公司应缴纳的自来水规费x元,作为条件让公司为洪xx免交了剩余的x余元购房款。

3、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2006年,被告人张xx为洪xx在岳阳市天力房产公司购房后,尚有x余元购房款未付清,张要他帮助减免岳阳市天力房产公司部分规费,后经他签字减免了该公司x余元自来水规费。

4、证人洪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xx在2006年给她x元购买住房,后通过张出面打招呼,彭某乙少收了她x多元购房款。

5、平江某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关于海天景园自来水安装情况说明》。证明平江某自来水公司为岳阳市天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x元自来水安装费用的事实。

6、书证。岳阳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证明2006年3月12日,洪xx向该公司交纳了x元购房款。

八、1998年至2004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平江某基建工程招投标和跟踪监察领导小组某组某、组某、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平江某建筑总公司三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分公司)、平江某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昌公司)经理李xx谋取利益,三次收受其所送的人民币x元。

(1)1998年上半年,三分公司参加平江某邮电大楼主体工程招投标,李xx找到时任分管国某、城建的副县X组某的被告人张xx,要其帮助三分公司承接到县邮电大楼主体工程,张表示同意。后三分公司承接了邮电大楼工程。为表示感谢,李xx在请县X组某要成员到家吃饭时,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x元。

(2)1999年5月,被告人张xx搬家,李xx代表三分公司送给张人民币x元,感谢其在邮电大楼主体工程中对三分公司的关照,并求得张以后继续支持和关照。

(3)2004年春节前,汉昌公司经理李xx想承揽平江某人大常委会机关住宅楼工程,请求时任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xx给予关照,并在张家送给张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xx在收下钱后,向人大常委会几位副主任打招呼,使汉昌公司顺利承接了该工程。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李xx为求得和感谢他在基建工程业务承接方面给予支持与关照,李在1998年至2004年分三次共送给他现金x元。

2、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1998年至2004年,他为求得及感谢被告人张xx在公司基建业务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分三次共送给张人民币x元。

3、证人毛xx的证言。证明平江某邮电大楼的基建招投标工作是由平江某X组某负责。

4、证人苏某、陈xx的证言。证明2004年7月份,被告人张xx分别向他们提出县人大宿舍楼工程交汉昌公司李xx承建。

5、书证。平江某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汉昌建筑公司签订的县人大住宿楼《施工合同》。证明汉昌建筑公司承接了平江某人大住宅楼建设工程。

九、1995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岳阳万鑫黄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陈xx所送的人民币x元和价值x元的按摩椅一把。

(1)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xx因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向陈xx借款x元钱,此款张xx一直未归还。2005年底,陈xx为了感谢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主管国某、黄某生产工作时对万鑫公司的关照及求得张以后给予更多的支持,准备将这x元钱送给张。在得到万鑫公司母公司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xx同意后,陈xx将借给被告人张xx的人民币x元在万鑫公司的财务上做了平账处理。2010年7月,平江某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彭xx涉嫌受贿案案发后,张担心事情败露,就收受该x元一事和陈xx多次商量,陈xx表示将这x元送给其并明确告之已经做了平帐处理,被告人张xx予以接受。

(2)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xx去美国、加拿大考察,回国某,陈xx以赞助考察费用之名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x元。

(3)2010年5月,被告人张xx要陈xx为其支付了一台型号为DD-801A按摩椅的购买款x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他在担任平江某主管黄某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期间对万鑫公司的生产给予了较大的支持。为感谢他,该公司经理陈xx在2004年至2010年5月送给他人民币x元及为他支付了购买按摩椅的x元钱。

2、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2004年,被告人张xx向他借款x元后一直未还。2005年年底,他将此事与陆xx商量后,陆及他决定将该款送给张,并在公司中将账作平。2010年7月,因彭xx涉嫌受贿案案发,张向他提出归还借款,他明确向张表示该款在公司已作平账处理,送给张;此外,在2007年张出国某察回来后送给张人民币x元;在2010年5月为张支付了x元的按摩椅款。他送钱给张均是为了感谢张对万鑫公司的关照和求得张以后继续予以支持。

3、证人陆xx的证言。证明2005年底,陈xx告诉他,借给平江某人大领导的x元人大领导不会还了,他和陈商量后决定将该款送给人大领导,并要陈在公司中平了账。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与被告人张xx从美国某来后,张告诉他陈xx给了他们两人每人x元作考察费用。他从陈xx手中拿了x元钱回来后给了张x元。

5、书证

①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据》、银行支票等财务凭证。证明该公司已将陈xx送给被告人张xx的x元作了平账处理。

②长沙市喜尔康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证明按摩椅价格为x元。

十、2004年上半年,平江某糖酒副食品公司经理凌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张xx在担任平江某副县长期间,在十字街商贸企业改制过程中对该公司的支持,通过平江某商业局局长黄xx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2004年上半年,平江某商业局局长黄xx为感谢他在政府工作期间对商贸企业改制的关心和支持,在他办公室送给他现金x元。

2、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证明为感谢被告人张xx在平江某糖酒副食品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给予的关心和帮助,她委托黄xx送给张x元,该款由她安排副经理江某某在公司财务中作了处理。

3、证人黄xx的证言。证明凌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张xx对平江某糖酒副食品公司的支持,要他帮忙送x元给张。2004年上半年,他到张的办公室将凌某给他的x元送给了张。

4、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为感谢被告人张xx对平江某糖酒副食品公司的支持,公司送给张x元,后经理凌某某安排他搞了x元的发票入公司财务账作了平账处理。

5、书证。平江某糖酒副食品公司的《记账凭证》及相关发票。证明该公司送给被告人张x元款项在公司作了平账处理。

十一、2010年上半年,平江某个体户彭xx因想重建一个加油站,需要平江某106国某指挥部签字享受安置政策。同年5月,彭xx请在平江某政府办工作的彭xx出面找时任106国某平江某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的被告人张xx帮忙,张在彭xx《关于请求安置还建梅仙公路加油站的报告》上签署了请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安置的意见。几天后,彭xx为了表示感谢,委托彭xx送给被告人张xx人民币x元。2010年9月上旬,因为平江某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彭xx受贿案案发,被告人张xx担心出事,便将这x元钱退给了彭xx。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明2010年5、6月份,彭xx为感谢他在彭xx关于请求安置还建加油站的报告上签字,到他家送给他x元;9月份,因彭xx涉嫌受贿案案发,他担心自己出事,将收受的这x元退给了彭xx。

2、证人彭xx的证言。证明他为了感谢被告人张xx在请求安置还建加油站的报告上签字,在2010年5月份,委托彭xx送给张x元;9月份,因彭xx受贿的事情,张又通过彭xx将钱退给了他。

3、证人彭xx的证言。证明彭xx托他找被告人张xx在彭xx请求安置还建加油站的报告上签字。他找到张,张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后,彭xx为感谢张,在2010年5月通过他送给张x元。同年9月,张害怕收钱的事被查处,又将这x元退给了他。

4、书证。彭xx提供的《关于请求安置还建梅仙公路加油站的报告》。证明被告人张xx在该报告上签署了请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安置,作好协调工作的意见。

另查明,1994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xx先后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平江某委常委、平江某基建工程招投标和跟踪监察领导小组某组某、组某、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平江某商业步行街项目服务联系县级领导、106国某平江某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分管城建、国某、环保、天岳经济开发区、黄某生产、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工作。

被告人张xx在岳阳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涉嫌受贿事实,并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中共岳阳市X组某部出具的被告人张xx的《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张xx系国某工作人员。

2、中共平江某委、平江某人民政府及平江某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张xx的任职及工作职责情况。

3、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案件侦破过程》及中共岳阳市纪委的有关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人张xx在岳阳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涉嫌受贿事实。

综上所述,1994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xx在先后担任平江某人民政府副县长、平江某委常委、平江某基建工程招投标和跟踪监察领导小组某组某、组某、平江某人大常委会主任、平江某商业步行街项目服务联系县级领导、106国某平江某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分管城建、国某、环保、天岳经济开发区、黄某生产、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四十八次分别收受平江某富康大厦投资人彭xx、平江某天岳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李xx、项目经理凌xx、罗xx、平江某商业步行街投资人、平江某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平江某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贺某、岳阳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乙、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xx、湖南省岳阳万鑫黄某公司经理陈xx、平江某糖酒副食品公司经理凌某某及邱xx、彭xx等所送的人民币x元和8000美元(折合人民币x元)及总价值x元的商铺、纪念金币、按摩椅等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略)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国某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在案发前向行贿人退还了x元受贿款;在纪委调查期间,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在案发后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其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虽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但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张xx受贿犯罪所得赃款(略)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军

审判员许凯峰

人民陪审员王睿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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