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向某甲、喻某与被上诉人国某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波浪,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某(岳阳)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原蓝星岳阳六九零六工厂),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向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朝,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某甲、喻某因与被上诉人国某(岳阳)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九零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甘春汉、夏磊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上诉人向某甲、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波浪,被上诉人六九零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上诉人向某甲、喻某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长柳春龙

代理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媛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