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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与夏某等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X路南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X区X路口九盛综合楼X楼。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X路。

上诉人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定性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河南省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夏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以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岳阳市X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本案的定性以及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系本案实体审理中应查明的问题。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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