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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时间:1998-11-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271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三十七岁,汉族,北京市怀柔县X乡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玉,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二十三号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铁旺,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元,由刘某甲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元由刘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潘洁

代理审判员辛荣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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