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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坚,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天乐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毛冬平,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0]X号裁决书,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征收2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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