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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麦当劳(餐厅食品)有某(以下简称麦当劳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麦当劳(餐厅食品)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邵学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甲,女,8岁。

法定代理人覃某乙,男,43岁。

法定代理人沈某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肖智勇,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麦当劳(餐厅食品)有某(以下简称麦当劳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麦当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佳、被上诉人覃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覃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肖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19日下午,覃某甲与其母沈某某到麦当劳公司的常德市X路餐厅用餐时,覃某甲到该餐厅二楼专供儿童玩耍的游乐园区与其他儿童一起玩耍时,不慎摔倒受伤。沈某某与麦当劳公司一起将覃某甲送到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急诊。经诊断,覃某甲左肱骨髁上骨折。覃某甲分别于2009年7月19日至7月30日、12月18日至12月25日二次住院治疗共计18天。经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覃某甲的损伤评定为玖级伤残,出院后需陪护2周。另查明,覃某甲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X组,系城镇居民。还查明,2009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31元。覃某甲的损失有:医疗费6841元、护某1920元(32天×1人×60元/人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18天×12元/人天)、交通费480元、营养费384元(32天×12元/人天)、司法鉴定费700元,共计x元。

原审法院认为:覃某甲作为消费者,在麦当劳公司的餐厅消费和接受服务时,享有某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麦当劳公司餐厅的游乐园,虽是免费向儿童提供游玩服务,但应视为麦当劳公司为餐厅招徕顾客的一种促销手段,其成本将会分摊在顾客的消费中,故麦当劳公司辩称“对于没有某费的场所,应减轻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麦当劳公司餐厅的游乐园,虽有某示标志,仍应考虑到儿童在游玩时仍有某生危险导致损害的可能性,且麦当劳公司没有某作人员对儿童的游玩进行安全指导,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覃某甲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覃某甲要求麦当劳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覃某甲的母亲沈某某作为其监护某,疏于防范导致覃某甲人身损害具有某定的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应以麦当劳公司承担90%的责任,覃某甲的监护某承担10%的责任为宜。覃某甲的损害经鉴定为玖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为x.24元(x.31元/年×20%×20年)。覃某甲属未成年人,因损伤致玖级伤残,对其以后的生活及成长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覃某甲主张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麦当劳公司已支付覃某甲2300元,应在赔偿中予以抵减。覃某甲主张麦当劳公司赔偿术前检查费300元、误工费2748元,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遂判决:一、湖南麦当劳(餐厅食品)有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覃某甲医疗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42元[(6841元+1920元+216元+480元+384元+700元+x.24元+x元)×90%-2300元]。二、驳回覃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覃某甲负担300元,湖南麦当劳(餐厅食品)有某负担2000元。

宣判后,麦当劳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麦当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某实依据,双方认可的数据光盘载明,覃某甲的损害由第三人推搡不慎滑倒所致,其不是直接侵权人;监护某未尽监护某任,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判适用法律、采信工伤鉴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错误。故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决。

覃某甲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麦当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麦当劳公司、覃某甲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证据、基本事实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麦当劳公司常德店游乐园使用规则载明:此游乐场地为本餐厅免费提供,家长可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选择使用;仅限90公分以上130公分以下的儿童使用;只能同时容纳10名儿童,请耐心等待;请勿在此场地内奔跑、互相推撞、追逐或攀爬游戏架外部;儿童只能在家长陪同下进入场地,父母或者其他成人需陪同及指导儿童正确使用此游乐设施;请家长监护某自己的孩子,照看好自己的财物。麦当劳公司在游乐园设立使用规则后,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持。覃某甲在该餐厅二楼游乐园区与其他儿童一起玩耍时,因争先恐后相互推撞,致覃某甲摔倒受伤。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消费者在消费场所消费时,身体受到伤害而引起的纷争,其性质应为健康权纠纷。根据麦当劳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覃某甲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麦当劳公司对覃某甲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对其损害后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某》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某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某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麦当劳公司为招徕更多的顾客到其经营的餐厅就餐,便在餐厅内设立了儿童玩耍的游乐区X区虽设有某乐园使用规则的警示牌,但未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该使用规则的贯彻和落实。覃某甲的本次损害,是因麦当劳公司未安排专人管理游乐园,以致儿童们玩耍时秩序混乱相互推撞造成,其损害即便是第三人作为,但现已无法确定,麦当劳公司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某》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某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覃某甲到麦当劳公司接受餐饮服务时,在其提供的游乐场所玩耍时受到损害,麦当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鉴定结论依据的采信问题,根据湘高法[2003]X号《关于确定人身损伤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的通知》规定,人身损伤案件中的伤残评定,统一适用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故本案司法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覃某甲的伤残等级并无不当。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案的受害人覃某甲为未成年的6岁小孩,其伤残已达到9级,遭受精神损害的后果严重,根据有某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覃某甲有某要求麦当劳公司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原判支持覃某甲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麦当劳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湖南麦当劳(餐厅食品)有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柳萌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判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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