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与北京左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案

时间:1998-07-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117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女,三十六岁,汉族,北京市多梅地技术有限责任某司销售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三十五岁,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左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X路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三十六岁,北京左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家庭装饰部经理,住(略)。

上诉人任某因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1998)大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北京左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八年二月,北京左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以为任某的住房装饰装修后,任某尚欠装修款二万元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任某给付欠款。任某认为装饰公司存在多收费现象,不同意给付该款。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任某在收到左官公司给付的工程增项单和减项单后与左官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出具欠条;应视为其对工程装饰费结算价格的认可。其所提出的左官公司多收费和部分工程项目不合格,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故判决:一、被告任某给付原告北京左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款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左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任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现仅欠装修款一万七千元为由,提起上诉。装饰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八月,装饰公司与任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装饰公司为任某在大兴县九龙山庄二区一号楼一单元四0一号的房屋进行室内装饰,总装修费为八万一千六百元,工期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至十月五日;工程款分四次付清,合同签订后。任某支付了定金五百元,并于九月一日给付预付款四万元。九月十九日给付工程款一万四千元。施工中,经双方协商,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增项、减项。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工程完工,任某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表示,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基本满意,工程质量较好。十一月二十六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任某为装饰公司出具了欠装修款二万元的欠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陈述、装饰工程合同、工程增、减项单及欠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任某与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后,双方均依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任某对工程检收后,出具了欠据,应视为对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认可。现任某以工程项目与实际不符为由,拒付工程款,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由任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由任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时玲

代理审判员赵懿荣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然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