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某,男。

委托代理人廖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区长丰大道X号。

负责人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峰,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全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龙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廖某、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剑峰、袁某某,被上诉人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龙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12月12日,宋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许本艾由衡南县X镇方向行驶,15时10分行至X013线10km+800地段岔路口左转弯,遇全某驾驶的湘x小轿车由洪山镇往衡阳市方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宋某受伤、许本艾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和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宋某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9中心医院治疗,2010年12月28日出院。住院治疗费7075.6元由全某垫付。宋某出院后继续中医治疗,花费965元。经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宋某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需要陪护1人,出院后需要陪护1人1个半月。宋某的摩托车损失经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查勘确认为500元。全某为湘x小轿车向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5万元,不记免赔率)。湘x小轿车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鉴定,车损x元,全某支付鉴定费3000元。

2011年3月9日,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全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5元,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全某亦提起反诉,请求判决宋某赔偿其车辆损失x元。

原判认为,宋某与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对于对方的损失均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全某投保了交强险,宋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双方按比例分担后,全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许本艾死亡,其亲属已提起诉讼,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的赔偿款应根据两案原告的损失按比例进行分配。宋某的损失为医疗费965元、误工费1656.2元、护某45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残疾赔偿金x.2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026.25元)、摩托车损失500元,合计x.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摩托车损失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误工费、护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7260元(与许本艾损失x.6元按比例分配)。余款x.15元由全某赔偿一半,即9382.58元,此款应由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全某的损失为鉴定费3000元、车辆维修费x元,合计x元。宋某没有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故应先行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2000元,余款x元由宋某赔偿一半,即x元,宋某合计应赔偿全某x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损失x.58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宋某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全某财产损失x元。上述一、二项限判决书发生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反诉费5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500元,被告全某负担500元。

宣判后,原审原告宋某、原审被告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宋某诉称,全某严重违规,碰撞摩托车尾部,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实认定清楚,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请求判决全某、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承担全某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x.2元。

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上诉称:原审将许本艾受害案与本案分案处理、对全某的车损认定不清、错列反诉,造成对事实与赔付金额认定错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认定宋某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鉴定机构无资质;宋某无证驾驶,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计算,其他损失不足1000元。

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针对宋某的上诉答辩称,宋某在二审中增加的赔偿金额依法不能支持。

宋某针对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原审程序合法,对伤残等级认定正确。

全某对宋某、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宋某的赔偿金额已超过起诉请求,全某已全某承担了宋某的全某赔偿责任。请求对全某的损失予以认定。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据,即网络下载的衡阳市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相应鉴定人员名册,拟证实原审采信的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

经庭审质证,宋某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是无效的。全某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宋某的伤情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客观评定,而不应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庭审质证中,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对宋某提供的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表示无异议,全某对于该鉴定书认定宋某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也无异议,故原审采信该鉴定并无不当,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问题,根据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宋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全某驾驶小轿车超速行驶,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从而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宋某、全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关于安全某驶的相关规定,故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于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实均无异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原审据此认定全某、宋某各承担50%的责任是正确的。宋某提出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判对当事人的损失认定问题,本院认为,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对于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没有提出异议,原审依据该鉴定书认定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x.15元,赔偿标准合理,计算结果正确。由于宋某因伤致残,精神上遭受痛苦,原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也无不当。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全某小轿车受损,全某提供了车辆损失票据及鉴定费发票,原审庭审中,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宋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原审据此认定全某的车辆损失是正确的。因此,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提出原审对于宋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全某的车辆损失认定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的赔付项目及金额问题,本院认为,全某为湘x小轿车向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判对于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应支付宋某的金额计算正确,应予确认。关于宋某的其他损失,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支付宋某的误工费、护某、残疾赔偿金x元(与许本艾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x.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在总额x元内按比例分配),故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合计支付宋某x元(医疗费9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财产损失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x元)。宋某的剩余损失x.15元(x.15元-x元),由全某赔偿50%即5412.58元,此款应由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因此,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共计支付宋某x.58元(x元+5412.58元)。

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对于人寿财险衡阳支公司应赔付宋某的金额计算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宋某x.58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及负担维持不变,二审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250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龙巍

代理审判员周隽斓

代理审判员代立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晨

校对责任人:龙巍打印责任人:刘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某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0、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