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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现关押在湘阴县看守所。

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6日到湖南省湘阴县看守所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她与被告姚某婚后感情一直可以,但被告姚某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她无奈只得与被告姚某离婚,婚生小孩姚某某因被告在服刑无力抚养,只能由她抚养,请法院判决解除她与被告姚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姚某辩称,他对于原告请求与他离婚没有意见,现因他在服刑无力抚养小孩,只能先由原告抚养,他父亲姚某波在湘阴县X区有一栋私房,他与父亲商量后,同意将该栋房子的二楼出租,出租的费用抵作他在服刑期间小孩的抚养费用,等他刑满释放后,他再与原告另行协商小孩的抚养权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于1996年相识并恋爱,1998年11月26日在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正月初十生育一女孩,取名姚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2011年8月19日,因被告姚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原告刘某感到十分伤心和失望,只得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

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刘某提出,被告姚某现关押在湘阴县看守所,马上将转至异地服刑,为避免姚某转至异地服刑后给诉讼带来的各种不便,请求本院将举证期限缩短,提前开庭。本院征求被告姚某的意见,被告姚某对于缩短举证期限并提前开庭没有异议。在庭审中,被告姚某对于原告刘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没有意见,也同意婚生小孩在他服刑期间归原告刘某抚养,等他刑满释放后,再与原告另行协商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同时被告提出他父亲姚某波在湘阴县X区有一栋私房,愿意将该二楼交给原告处置,抵作小孩姚某某的抚养费。因本院考虑到该栋私房是属于被告姚某的父亲所有,被告姚某没有处分权,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通知被告姚某的父亲姚某波到庭,征求姚某波本人的意见,姚某波表示同意将该栋私房的二楼交给原告刘某出租,出租所得的租金由原告刘某收取,以作为小孩姚某某的抚养费。另,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婚后共同添置了冰箱一台、挂式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家具一套、台式电脑一台,这些室内的财产,被告姚某在开庭时也表示愿意归原告刘某所有。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经手的债权债务,被告个人经手的债务被告姚某当庭表示归他个人承担偿还义务,不要原告刘某负责。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提供的结婚证明、被告姚某父亲姚某波向本院出具的书面承诺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婚后虽然感情一直较好,但被告姚某因犯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给原告和家人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且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故对原告刘某要与被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姚某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问题,原、被告双方也基本达成了一致,且被告姚某提出将他父亲的房子出租,所得租金抵作小孩抚养费的问题也得到了被告父亲的追认,本院亦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请求与被告姚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小孩姚某某(女,2004年农历正月初十出生),在被告姚某服刑期间归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姚某刑满释放后,再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小孩的抚养权归属;被告姚某父亲姚某波所有的座落在湘阴县X区私房的二楼,由原告刘某出租,出租所得的租金归原告刘某收取抵作被告姚某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三、婚后家庭室内财产,包括冰箱一台、挂式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家具一套等归原告刘某所有;

四、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玲

审判员闵献平

人民陪审员蒯婷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灿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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