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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与光芒国际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倒签提单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9-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2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玉来、叶某,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芒国际航运有限公司,((略)),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与被告光芒国际航运有限公司((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倒签提单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91.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39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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