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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常德市安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下称安邦公司)与被申请人龚某、一审被告湖南省常德亿利达医疗废处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常德市安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大道金色晓岛金麒轩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龚某,男,55岁。

一审被告:湖南省常德亿利达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再审人常德市安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下称安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某、一审被告湖南省常德亿利达医疗废处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安邦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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