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协作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金坤,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华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层X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波,上海市凯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拿大美宝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里士满市X街E-105-4871。
法定代表人博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波,上海市凯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加拿大美宝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0.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2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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