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刁某诉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刁某,女,30岁。

委托代理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32岁。

原告刁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略)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系同村人。2000年双方经人介绍并订立婚约,于2000年农历腊月1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1年2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起初,双方感情尚可。2002年农历正月17日生一女孩赵××,2005年农历9月12日生一男孩赵××。后被告好逸恶劳、酗酒成性,并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致使原告两次住(略)。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婚生子女赵××、赵××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证人马××、刁××、刁××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被告两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住(略)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以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系政府法定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本(略)予以采信。证人马××、刁××、刁××因与原告均存在亲戚利害关系,且无其它证据佐证,故三位证人证言本(略)不予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一致的陈述,本(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刁某与被告赵某于2000年农历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2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农历正月17日生一女孩赵××,2005年农历9月12日生一男孩赵××。现赵××、赵××均随被告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略)认为,夫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略)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诉某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离婚,本(略)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略)递交

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略)。

审判员高祥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彦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