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敖某诉某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敖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万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敖某(以下简称原告)诉某告万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婚后被告迷恋赌博,好吃懒做,作风轻浮,常夜不归宿,于1997年3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二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亦无婚前财产。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系同一村X村民,1990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男孩取名敖某。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中的有些事宜发生矛盾,被告于2007年3月28日,因双方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4月6日,原、被告居住地村委会的证明内容与以上所述相符。2011年9月11日原、被告居住地村委会证明被告父、母及其姐姐已早年病故,被告娘家已无直系亲属。庭审中原告认可双方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平房三间,方向为坐北朝南向,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互相履行其夫妻义务,现被告因与原告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至今未某原告联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以上,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敖某与被告万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房屋西边二间归原告敖某所有,东边一间归被告万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敖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其伦

审判员刘家祥

人民陪审员程金洲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孔卫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