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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兴电气研究所与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电子仪表厂、成都国光电器总公司侵犯专利权、科学技术成果权、荣誉权等纠纷案

时间:2000-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成经初字第689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成经初字第X号

原告四川新兴电气研究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被告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电子仪表厂。住所地:成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伍声富,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国光电器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原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电子仪表厂厂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成都国光电气公司审计处干部,住(略)。

原告四川新兴电气研究所(以下简称新兴研究所)与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电子仪表厂(以下简称电子仪表厂)、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公司)侵犯专利权、科学技术成果权、荣誉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电子仪表厂特别授权代理人伍声富,被告电子仪表厂特别授权代理人袁某某、一般授权代理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兴研究所诉称,磁保护接触器是新兴研究所拥有的专利产品和科研成果,得到实用新型专利(ZL(略).5、ZL(略).6)、发明专利(ZL(略).0)和已经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CN(略).8、CN(略).5、CN(略).4)的交叉保护。1993年10月18日,新兴研究所与电子仪表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其核心内容是:由新兴研究所作为许可方,负责提供生产磁保持接触器必须的专利技术和专利申请技术的实施许可权,由电子仪表厂作为被许可方,负责提供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组建合资公司生产磁保持接触器。合同签订后,新兴研究所按约全面履行了规定的义务。由于电子仪表厂未注入资金,故合资公司未成立。1994年11月8日,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以欺骗性的手段,谎称购买了新兴研究所的专利产品,对转让产品进行研制、改进,提高性能和可靠性,并通过了四川省机械厅组织的(略)型磁保持交流接触器生产定型鉴定。嗣后,未经新兴研究所授权,电子仪表厂擅自生产、使用、销售(略)型磁保持交流接触器产品,并使用“国光”牌商标;电子仪表厂销售的产品引发多起磁保持接触器失控烧毁事故,在用户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电子仪表厂分别于1994年9月3日、1995年3月8日在《成都晚报》和《国光报》上刊登虚假新闻,将磁保持接触器的科研成果占为己有;国光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上刊登虚假新闻,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利产品(略)磁保持接触器占为己有;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串通一起,欺瞒各级政府,使电子仪表厂非法窃得的(略)型磁保持接触器分别获得1994年国家级新产品和国家级优秀节能产品推荐证书的荣誉称号。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的上述行为已侵害了新兴研究所专利权、科学技术成果权、荣誉权和名誉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立即停止侵犯新兴研究所专利权、科学技术成果权、荣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偿付因侵权给新兴研究所造成的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在涉案单位和报刊上更正事实真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国光公司辩称,国光公司未侵犯新兴研究所的专利权;新兴研究所诉称国光公司用欺骗性手段,通过(略)磁保持接触器定型鉴定和欺骗各级政府,为电子仪表厂获得(略)国家级证书均不是事实;新兴研究所提出1995年1月26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刊登虚假新闻与国光公司无关。

被告电子仪表厂辩称,电子仪表厂已按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支付了实施许可费,不构成对新兴研究所的侵权;由于电子仪表厂未违约,故不存在赔偿20万元违约金的问题。因新兴研究所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新兴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专利权人张某、周继辉、廖平和四川新兴电气应用技术研究所(现四川新兴电气研究所,以下统一简称新兴研究所)于1989年9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以下简称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磁保持式牵引电磁铁”发明专利和“磁保持式电磁铁及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于1990年6月6日和1995年4月2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略).5和ZL(略).0;张某、新兴研究所于1991年10月4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磁保持电磁铁”发明专利,申请号为(略).8,公开日为1993年4月28日,公开号为(略);专利权人张某、新兴研究所于1991年11月4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磁保持接触器”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于1992年9月2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略).6;张某于1992年7月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磁保持电磁铁控制电路”发明专利,申请号为(略).5,公开日为1994年2月16日,公开号为(略)。磁保持式牵引电磁铁是一种依靠永磁铁吸力和电磁铁吸力交互作用的磁保持电磁铁,其技术特征之一是:磁保持式牵引电磁铁包括上磁轭[1]、固定磁心[2]、永磁体[3]、旁磁轭[4]、下磁轭[5]、电磁线圈[6]、线圈架[7]、动铁心[8]和复位弹簧[9],以固定磁心[2]和动铁心[8]的中心轴线为对称轴,形成在几何形状、安装位置、结构性能、磁性能方面左右对称的工作磁路,其中永磁磁路在电磁铁吸合时为封闭式对称磁路,所述磁路中永磁磁力线与电磁磁力线和主磁通穿过动铁心[8]的主工作气隙且互为平行,其特征在于:a安装在中心轴线两侧的永磁铁[3]的上下两个平面的极性彼此相反;b在下磁轭[5]的中央部位设有动铁心[8]插入滑动的导轨轴承,它具有规则化的内侧垂直面,所述内侧垂直面与动铁心[8]之间的滑动间隙可压缩至数十微米,并可增大其配合面积;磁保持式牵引电磁铁及其控制电路是配套安装在电磁阀、电磁继电器、磁力启动器、接触器、电磁制动器等电气机械装置上(内)的电动操作机构及专用控制电路。(略).5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所写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与ZL(略).0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相同。其技术特征之二是:有一个专用的磁保持电磁铁控制电路。它将一个电容器串联连接在电磁线圈[6]的主电路中,在该电容器的进线侧的直流电源上接一个由电子开关和限流元件串联组成的放电电路。当该型接触器接通励磁电源时,所述电容器的充电电流迫使磁保持电磁铁吸合并自动进入永磁铁磁保持自锁状态。当切断该型接触器励磁电源时,所述控制电路的一个励磁电压取样器推动一个触发器和所述电子开关工作,原先储存在所述电容器上的能量通过该电子开关对所述放电元件(一个电阻)反向励磁,从而引起自锁的磁保持接触器自动返回到分断状态。该事实,新兴研究所提供了1995年4月21日磁保持式牵引电磁铁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1990年6月6日磁保持式牵引电磁铁及其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1992年9月2日磁保持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1993年4月28日磁保持电磁铁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1994年2月16日磁保持电磁铁控制电路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对该批证据不持异议,故该批因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1993年1月,新兴研究所与国光公司协商,达成了合资生产磁保持接触器和磁保持真空开关的原则协议书。后经多次协商,1993年10月18日,新兴研究所将其拥有的磁保持式牵引电磁铁及其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磁保持电磁铁实用新型专利、磁保持式牵引电磁铁发明专利(已公开)、磁保持电磁铁发明专利(已公开)及磁保持电磁铁控制电路的发明专利(已申请)与电子仪表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新兴研究所以专利技术入股,电子仪表厂提供500万元注册资金,双方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该企业在西南地区排他性实施许可专利技术产品;新兴研究所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提供在CJ20-160A、40A基础上改制而成的磁保持器功能样机各一台和样机专利部分设计图纸各一套,主要工艺要求书和检测方法各一份,并使合资公司成为国家火炬计划的实施单位;电子仪表厂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提供注册资金500万元整,建立年产磁保持接触器10万台以上的生产线,并向新兴研究所支付前期工作补偿费10万元和2万元型式费,电子仪表厂无权扩散新兴研究所的专有技术或背着许可方自行生产与专用技术有关的各类磁保持电器,且负有保守技术情报和技术秘密的义务;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按照新兴研究所提供的160A、40A功能样机及其设计图纸、工艺要求,合资公司生产出的小批样机送交用户后能达到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合资公司生产的工业样机送交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型式试验后,再进入大批量生产阶段;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为电子仪表厂和合资企业在实施新兴研究所提供的专有技术的全过程中进行了二次开发,凡作出革新改良并形成知识产权的,由合资公司享有;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除规定电子仪表厂支付10万元前期工作补偿费和支付2万元型式费外,还规定新兴研究所提供专有技术入股,占合资公司35%的股份,并承担35%的风险责任;电子仪表厂违反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四款,并构成对新兴研究所侵权的,其非法所得罚归新兴研究所所有,在一月内执行完毕。无非法所得的,课以违约金20万元整。合同还对技术经济指标、技术资料的提供及其保密事项、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兴研究所和电子仪表厂在未成立合资公司的情况下,共同参加了(略)型磁保持交流接触器工业样机试制工作。1994年8月18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成科工字(1994)X号《关于同意四川新兴研究所和国光公司共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的批复》中注明:“磁保持接触器系新兴研究所1993年申报批准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在项目的实施中,经过你们双方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了产品结构和技术指标,并达成了联合批量生产磁保持交流接触器的协议。经我委研究,同意该项目由你们双方共同承担。”1994年9月,电子仪表厂在(略)型磁保持交流接触器技术总结报告中注明:(略)型系列磁保持交流接触器是新兴研究所研制的专利产品,并列入国家1993年火炬计划。该产品于1993年10月在长江某域五省七方科技交流会上转让给我厂。磁保持接触器是一种在合闸和分闸瞬间脉冲用电,合闸后不再励磁电流并依靠永磁铁保持在合闸状态,在零电压及电压时能自动分闸的电磁开关。它由上磁轭[1]、辅助磁心[2]、恒磁体[3]、旁磁轭[4]、下磁轭[5]、电磁线圈[6]、线圈架[7]、动铁芯[8]和复位弹簧[9]以及一些辅助减震元件组成,上述磁保持电磁铁的所有元件,不论集合形状,安装位置,磁性能方面一律以元件[1]、[2]的中央轴线为对称轴,构成若干组成左右对称的工作磁路,即由[1]、[2]、[3]、[4]、[5]、[8]、[9]构成的封闭式恒磁极化磁路。元件[2]、[4]、[5]、[6]、[8]、[9]构成电磁磁路,这两个回路的工作时,将迫使恒磁磁力线的主磁通以最佳的方向角相互平行的穿过元件[2]、[8]间形成的磁路主工作气隙。其技术特征之一是:当电磁线圈[6]通入某一脉冲电流时,正向励磁电流IH使电磁铁吸合。对应的正向的励磁磁通为EH,电动力为FH,由此可知[8]在FH的作用下迅速向下运动尽管[9]具有一定的阻力作用,但在[8]与[2]接触的一瞬间,FM及恒磁力提供的动能不可能立即消失,增加[10]及[12]减震垫,吸收撞击力。由[8]牵引主触头及辅助触头,使接触器吸合,此时脉冲电流消失,间隙为零。恒磁电路的恒磁力FM,克服弹簧力保持在吸合状态,为保证保持力恒定永磁体采用优质恒磁材料。当励磁线包通入相反极性的脉冲电流时反向励磁电流IF产生反向的励磁磁通EF,电动力为FF,该力克吸恒磁力复位弹簧使电磁力释放。其技术特征之二是:一个串接在电磁线圈[6]主电路中的电容器[5]和接在该电容器进线侧励磁电源上的电子开关[8]、限流元件[7]构成了使用同一个电磁线圈[6]控制磁保持电磁铁吸合和释放的控制单元电路。该总结报告中对(略)型磁保持接触器技术特征的描述及图形,主要来源于新兴研究所持有的(略).5实用新型专利、ZL(略).0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和CN(略).5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和图形。后经国光公司申请,四川省机械厅于1994年11月8日为(略)型磁保持交流接触器生产定型鉴定出具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鉴定书首页注明:成果完成单位为电子仪表厂;在主要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名单中注明:主要完成单位是电子仪表厂,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在于一是对转让产品进行研制、改进、提高性能及可靠性,并适合大批量生产;二是对产品的结构、工艺使之更合理。协作单位为新兴研究所,在本成果中所做的工作是专利产品转让方,是该产品的发明单位,承担磁路、电路、样机开发研究工作。其鉴定结论为:通过该产品的批试鉴定。新兴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某参加了生产定型鉴定会。

在此之前,新兴研究所曾于1994年11月4日给国光公司、电子仪表厂的函中称:“磁保持接触器生产定型鉴定资料于1994年10月31日收到后阅悉。仅就主要存在的一些原则性问题申诉如下:一是我所将磁保持接触器专利产品转让给贵厂或贵厂购买了此专利产品、技术以及国光公司研制成功了磁保持接触器的新闻报道均是不符合法定文件和事实根据的,希望不再发生此类行为,提请予以正式更正;二是技术总结报告的总体意义是阐明磁保持接触器和传统接触器或相关专利产品相比而作出的技术性总结大纲,而非对贵厂和我所的工作成绩进行界定;按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必须将技术总结报告中第5页的波形图及第6、第7页的一些”改进方案“删除;三是实施生产磁保持接触器的单位为我所和电子仪表厂重新组建的独立分支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此贯彻执行,因此,建议暂时以贵公司和新兴研究所联合署名的办法中性处理。在鉴定会上作一正式的记录在案的补充说明,以使鉴定会合法化;四是下一步工作如何理顺关系,如何磋商或准备修改原合同,可以放到鉴定会后处理。”1996年8月19日,新兴研究所在给国光公司的函中称:希望国光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暂时停止生产、使用、销售磁保持接触器的一切经营活动,并希望在1996年8月26前作出安排,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前期合作过程中的遗留问题(附主要遗留问题清单)。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导致纠纷发生。前述事实,有1990年7月24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新兴研究所和国光公司于1993年1月签订的《关于合资生产磁保持接触器和磁保持真空开关的原则协议书》、1993年6月3日《会谈纪要》、1993年10月18日新兴研究所和电子仪表厂签订的磁保持接触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1994年8月18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兴研究所和国光公司共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的批复》、1994年9月国光公司的《技术总结报告》、《质量分析报告》和《标准化审查报告》等、新兴研究所于1994年11月4日给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的函、1995年7月、1996年3月国光公司(略)产品合格、新兴研究所于1996年8月19日给国光公司的函等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内容不持异议,故该几份证据因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仪表厂为证明1994年11月8日定型产品鉴定证书成果完成单位应列哪些单位,向本院提交了迪泰律师事务所伍声富律师于1997年6月3日向四川省机械厅科技处李海工程师处作的调查笔录,该份证据新兴研究所不予认可,电子仪表厂无其他证据证明,故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仪表厂为证明其已支付10万元许可费,提交了国光公司科技服务部于1994年9月29日付给新兴研究所借款(略)元、新兴研究所于1994年9月29日借款(略)元的证据。庭审中,新兴研究所、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一直确认,新兴研究所共计收到前期工作费10万元,该几份证据虽然几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但该几份证据涉及到联营合同中电子仪表厂是否应当支付该笔费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另查明,1994年9月3日,《成都晚报》在“益州短讯”栏目中刊登了标题为《一种新型电磁开关通过鉴定》一则短文。该文章称:列入火炬计划的国家级新产品(略)产品系列磁保持接触器,已由电子仪表厂研制成功,8月下旬通过鉴定并投入小批量生产。该篇文章由游李撰写。1993年11月30日,《国光报》刊登了标题为《接触器家族又添新成员》的文章。该文章称:(略)磁保持接触器近日在电子仪表厂移植成功,并已开始小批量生产。(略)磁保持接触器是由新兴研究所研制,并于90年代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现已列入国家火炬计划。该篇文章由山佳撰写。1995年3月8日,《国光报》刊登了(略)系列磁保持接触器荣获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优秀节能产品称号信息,并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五家单位向电子仪表厂颁发的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照片和国家科委等单位颁发的优秀节能产品推荐证书照片。1995年1月26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刊登了标题为《高效节电的磁保持接触器》的文章。该文章称,国家火炬计划专利新产品(略)磁保持接触器系列产品,最近在国光公司通过省级鉴定并投入批量生产。该篇文章由齐传义撰写。该事实,有1994年9月3日《成都晚报》、1993年11月30日《国光报》、1995年3月8日《国光报》及1995年1月26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证据,双方对以上证据的内容不持异议,故该几份证据因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还查明,四川新兴电气应用技术研究所是于1988年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1992年5月30日更名为四川新兴电气研究所。该事实,有1988年2月5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川科委成(88)X号《关于同意成立四川省电气应用技术研究所的批复》和1992年5月30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双方对以上证据的内容不持异议,故该几份证据因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

(一)新兴研究所系(略).5实用新型专利、ZL(略).0发明专利和(略).5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新兴研究所是以专利技术和已公开的“磁保持电磁铁”发明专利、“磁保持电磁铁控制电路”发明专利入股与电子仪表厂搞技术联营、合作实施专利技术,该专利实施行为属专利权人自己实施。电子仪表厂主张已支付许可费10万元,就可行使专利实施许可行为的事实,因新兴研究所和电子仪表厂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已明确是联营性质,故其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新兴研究所将技术入股后,在与电子仪表厂未成立联营企业的情况下,双方对(略)磁保持接触器系列产品进行了工业样机的试制工作。后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略)磁保持接触器系列产品作为火炬计划产品,由新兴研究所和国光公司共同实施。国光公司在未经新兴研究所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委托四川省机械厅进行产品定型鉴定,并于1994年11月8日获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该行为已构成对新兴研究所的侵权。

(三)电子仪表厂无相关证据证明新兴研究所在1994年11月8日后,参与生产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电子仪表厂在新兴研究所未参加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仍单方从事生产、销售(略)磁保持接触器系列产品。虽然产品上标注了“新兴研究所”共同生产字样,但并非是新兴研究所的真实意思表示。1994年11月8日后,电子仪表厂单方面生产、销售(略)磁保持接触器系列产品,不仅其磁路结构原理和控制电路原理落入了新兴研究所ZL(略).0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和独立权利要求6及(略).5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1(b)覆盖范围内,而且电子仪表厂在(略)磁保持接触器技术总结报告中已明确(略)磁保持接触器系列产品是新兴研究所研制的专利产品,故电子仪表厂在1994年11月8日后,未给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略)磁保持接触器系列产品,侵犯了新兴研究所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至于新兴研究所提出国光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事实,因新兴研究所未提供国光公司生产、销售(略)磁保持接触器系列产品的证据,故其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新兴研究所主张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事实,实质是主张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因侵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由于新兴研究所在1994年11月8日以后,未参加经营管理,电子仪表厂未将销售利润支付给新兴研究所。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由于电子仪表厂的获利额与新兴研究所的损失额均不能确认,故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认损害赔偿。本院同时参照新兴研究所和电子仪表厂在《实施许可合同》中第十一条第4款“电子仪表厂违反合同第六条第3款,构成对新兴研究所侵权的,无非法所得的,课以违约金20万元”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电子仪表厂应赔偿新兴研究所的经济损失20万元。至于新兴研究所要求国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因国光公司并未对其专利构成侵权,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国光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新兴研究所主张电子仪表厂侵犯其荣誉权的事实,因电子仪表厂获得的1994年国家级新产品证书和国家级优秀节能产品推荐证书,该两项荣誉,新兴研究所依法应当享有。该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新兴研究所主张国光公司侵犯其荣誉权的事实,因国光公司未获得该两项荣誉,新兴研究所又无证据证明国光公司侵犯其荣誉权的其他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新兴研究所主张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因新兴研究所未提交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故其主张缺乏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新兴研究所提出有关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因新兴研究所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批报道属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的职务授权行为,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认定,新兴研究所提出国光公司和电子仪表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主张,因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电子仪表厂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侵权产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电子仪表厂赔偿四川新兴电气研究所经济损失20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电子仪表厂、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分别在《成都晚报》、《国光报》、《中国高新技术导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其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开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国光电气总公司电子仪表厂和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承担。

四、驳回四川新兴电气研究所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1160元,合计7160元(已由四川新兴研究所预交),由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电子仪表厂承担4300元,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承担2960元。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电子仪表厂和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四川新兴电气研究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洪

审判员陈苹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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