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甲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甲,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女,成年,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成年。

上列原、被告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在2009年6月23日在我门窗厂购买防盗门,欠款x元未付。并出具欠条,后经催要被告于同年底偿还1000元,下欠961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无故推拖不予偿还。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6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2009年6月多次在原告开办的门窗厂购买防盗门,经结算下欠x元未付。被告在格式票据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其主要内容为:“欠条今欠到人民币壹万零陆百壹拾元整x元此据,欠款人李某2009年6月23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某在2009年底偿还1000元,下欠96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提交本庭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本庭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在原告开办的防盗门窗厂购门窗欠款并出欠条的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偿付欠款,长期拖欠有悖于诚信原则,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现原告持条据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主动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甲欠款9610元人民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某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相军

人民陪审员张立林

人民陪审员杨某皋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