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张某丙姐姐。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在本院尹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丁、陈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因双方爱好不同,性格不一,常因琐事发生吵闹,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09年6月23日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丙辩称,原告的陈某甲与事实不符。原、被告自2005年相识多年,原告总以婚姻为名,千方百计向被告索取大量钱财。原告婚后多次夜不归宿,不真心同被告共同生活。婚前,被告按习俗给付原告彩礼x元,导致被告及其家人生活困难。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x元。

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登记证明,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张某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张某X、张某X、韩某证言及证人张XX的当庭陈某甲,以此证明被告给付原告彩礼x元和手饰及被告购买家具的事实;2、灵宝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此证明被告因给付原告彩礼,导致被告生活困难。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本院调查被告张某丙的父亲张某兵所作笔录1份。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证人证言和证人的部分陈某甲有异议,认为原告本人未收到彩礼,原告家人仅收到彩礼x元;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村委证明的内容不属实,不能证明被告生活困难,应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

本院确认原、被告互无异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1,本院将结合案情及其它有效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某甲,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彩礼x元,双方于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性格原因,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09年6月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查明,原告的陪嫁财产有福星125型摩托车1辆,现在原告处。审理中,因原、被告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丙离婚。

二、原告陈某甲的陪嫁财产:福星125型摩托车1辆归原告陈某甲所有(原告已带走)。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华

审判员杜秋平

人民陪审员侯艳芳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霍磊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