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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侵犯署名权纠纷案

时间:2003-06-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797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退休高级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温继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艳如,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晓奎,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03年5月30日以侵权行为并非本案被告所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五十元。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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