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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吴某、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男,4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石永,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男,39岁,汉族。

被告李某,女,37岁,汉族,系被告吴某之妻。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原告段某在本案中的损失为:1、返还的房款数额为x元;2、损失为x元;3、案件受理费为3000元;4、财产保全费为1460元;5、律师费3000元;6、公证处提存费用500元。以上合计x元。

二、被告被告吴某、李某在2010年9月14日将原告段某提存在娄底市公证处的8000元取出交还给原告段某,并同时归还公证费500元。

三、其余款项被告吴某、李某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每月的20日之前归还原告段某欠款30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每月归还4000元)直至全部偿清之日止。

四、如被告吴某、李某一直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日期按时还款,则原告段某承诺其损失减半收取,即只赔偿其损失x元。

五、如被告吴某、李某未按期还款,则原告段某将有权要求被告吴某、李某按照原房屋买卖协议执行房屋过户的义务。

六、诉讼费3000元(已计算在原告方的损失之内),由被告被告吴某、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戴艳红

审判员童广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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