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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诉房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任某,男,成年。

被告(反诉原告)房某,女,成年。

第三人惠某,男,成年。

原告任某与被告房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房某以原告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合并审理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惠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原告在宛西制药厂对面开办防盗门门市,被告于2010年6月份找到原告为其安装门,共5樘,经结算共计6025元,已付原告现金3025元,下欠3000元,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任某现金叁仟元整2011年2月底结清如结不清按月50%结清欠款人房某2010.7.X号。”因原告急用钱,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迟迟不予偿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3000元整。

被告房某辩称:2010年6月底在原告任某门市经其热情推荐,定购了5樘防盗门,共计价6025元,现已付3025元,在其安装过程中发现提供的门是亚昌铝材,并非当初承诺的淅江产的罗普斯金,并且存在着门,锁的质量与当初承诺的完全不相符的种种问题,任某拒不更换,并强行安装,且对给发票,合格证,保修单等要求也遭到无理拒绝。被告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存在误导,欺诈现象,提供的格式合同上产品名称等关键要素,故意隐瞒重要事宜,故该合同应予撤销;任某以修门为要挟,要被告在欠条上写上日期,而其不予修理、更换,拒绝履行承诺义务,被告不应支付欠款,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某。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任某赔偿被告因2010年8月初就装修计划不能实现的两层房某,每月最低收租金600元,10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的3000元贷款,依法应加倍支付计6000元,共计x元。

原告任某对反诉理由辩称:原告给被告做门是按合同约定的尺寸,被告看中门的样品而做的,门名称应属铜铝门,而非被告说的防盗门。有问题我可以去修理,被告应付原告款由其书写的欠条为证,其反诉没有事实根据,应予驳某。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房某与第三人惠某为夫妻关系。原告任某在西峡县城回车老庙岗开办一门窗加工销售门市。2010年被告建楼房某需要装门,原告得知后到被告家对房某门进行丈量,被告和第三人也到原告门市对门的样品进行了查看,双方协商后于2010年6月26日原告填写好制式合同内容,第三人惠某和原告分别在合同上签名,该合同显示:“加工定做安装合同”,厂方:大吉门业。用户:惠某,定做物名称(均未填写)”。第一项“数量:福,颜色4,规格:965×201笸疲慵ニ坏何。3,单价580元”,第二项“规格970-包边×203冢竽疲考チ坏何。3,单价580元”;第三项“数量,福,颜色3,规格1280×257猓笸疲考チ坏何。3,单价580元”,第四项:“规格835×1900外左,计量单位:樘,单价900元”,第五项:颜色5,870×2580,内左,计量单位,樘,单价1000元”,附加加胶玻璃100元。“一、结算方式:预付贰仟元整,二、交货方式:货到门市结算壹仟元,剩余年底结清。三、保修事项:两年,终身维修(此为后填加,不是一次完成)。四、违约责任:合同法。五、其他事项,门款014款。4、3带福板,其他竹叶,5中间玻璃不带网,木料厚1.2厚-1.3厚,违约按50%”,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及第三人交付原告现金2000元,原告在约定的五樘门运回到门市后,2010年7月14日上年找到被告及第三人支付1000元,对于依约定计算,由原告书写的欠条上被告签了欠款人及姓名,该欠条显示:“今欠任某现金叁仟元整,年底结清(改为2011年2月底,阴出正月),如不结清,按月50%结清,欠款人:房某,(略).7.X号。”原告下午开始到次日安装完毕。后为四楼入户门框与墙体之间间隙过大和三楼入户门叶与门框之间的间隙过大造成防盗锁失去作用,双方认识不一,原告认为做门是桉合同尺寸和样品做的,而被告认为安装的门承诺的罗普斯金高级防盗门,而是亚昌铝材,合同上尺寸是原告自己填写,被告并无特殊要求。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持被告欠条将被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①诉讼中经本院实地勘验,四楼入户门预留门洞高2033,宽96-93,实做门尺寸为高2033,宽92.3。门框与墙间距为2.3-0.3,安装门时无法直接与墙体相连而用铝材片固定连接墙体。三楼入户门第一道防盗门锁失灵,两扇门中间隙为0.3。五樘门的尺寸与合同注明尺寸一致。

②在本案诉讼中,原告经现场看后提出将三楼入户门修理,调整,被告及第三人坚持退货。

③经当庭核对原告计算,四楼入户门价款为:925×2030×580=1052元,三楼入户门为1280×2570×580=1907元。其他三个门价款计:3024元。被告未提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为承揽方,被告及第三人为定做方,原告加工的门虽与合同上注明尺寸一致,但该尺寸是原告丈量被告房某预留的门洞,因此,被告五楼入户门尺寸做小,门的两边与墙间隙过大,使用铝片材料连接既不美观,也不安全,属缔约过失责任某在原告。合同尺寸系原告丈量自己填写,原告主张是被告要求将门做小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三楼入户门因门叶做小,在关闭后中间间隙过大,使防盗锁簧弹出后仍能开关自如,起不到防盗锁的作用,应视为“加工”过失,故本院对被告反诉退货该部分应予支持,原告所持被告在该门安装之前签名的欠条,不能视为加工承揽合同验收交付凭证,因加工的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不具有债权凭证效力。除前述二樘门外的另三合门原告按被告看过的样品加工,亚昌铝材,应视定做合格,被告称原告承诺材料为罗普斯金及自己为此受损失6000元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退货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为被告加工合同中三合无问题门款计3024元,被告已付3000元,下欠24元应予支付,原告加工存在严重问题的三楼、四楼两个入户门被告现在不同意修理,更换,应由原告自行移走。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某、第三人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下欠原告任某加工门款24元。

二、原告任某在十日内将安装在被告及第三人住处的三、四楼入户门自行移走,拆除费用自理。

三、驳某、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相军

审判员彭某立

人民陪审员杨某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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