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杨某某土地侵权纠纷案

时间:1998-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襄民初字第569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襄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一九七三年三月六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存良,丁营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之子杨某强于一九九四年五月登记结婚,遂将户口迁入被告处,属坡杨某二组合法公民。一九九六年九月,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责任田承包期三十年不动,我在该村X组取得一亩五分的责任田。一九九七年二月被告之子与我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的儿子答应给我一份责任田,可被告总霸住不放。我多次向被告讨要,均遭被告被拒绝,被告强占我的责任田实属侵权行为。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我责任田一亩五分,九七年小麦、大豆折人民币1125元,九八年小麦折人民币450元及其本案代理费3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儿杨某强与原告结婚后与我共同生活没有分家,家庭财产及责任田由我使用和耕种。原告与我儿离婚后,我不顾病残体弱耕种田地,操劳家务,并抚养仅二岁的孙女。原告的一份责任田应作为我的孙女的抚养费归我耕种和管理。原告不给其女儿拿抚养费及教育费,故其责任田无理要回。根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责任田不属民事调整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儿子杨某强于一九九四年五月登记结婚,遂将户口迁入(略)二组。一九九六年九月根据上级责任田三十年不变的指示精神,原告取得一份合法的土地耕种权即一亩五分,地块确定在被告村东南角,与被告共同使用的四亩六分责任田地块内,北至路,东至杨某杰,南至杨某芳,西至杨某发。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被告儿子与原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离婚后多次向被告讨要其责任田,而被告不肯放手,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如原告所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经所在村委分得一份合法的责任田,被告占种显属不当。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九七年麦秋两季,九八年麦季收益,代理费共计1875元理由不足,不予保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孙女的抚养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从坡杨某东南角路南四亩六分责任田内自西向东丈量至一亩五分土地给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支付九七年小麦900斤,大豆450斤,九八年小麦750斤,代理费300元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46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200元,被告杨某某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桂荣

审判员田运德

审判员高学路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广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