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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东营市新世元芦苇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初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乡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学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东营市新世元芦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口区孤岛温泉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众华,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于2005年8月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05年9月1日前支付5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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