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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某院。

被告人邓某,男,36岁,汉族,大学文化,住(略)。2011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重庆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4月1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X区人民检某院以渝长检某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某院指派代理检某员段敬杨某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8月10日检某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书面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同月17日又建议本院对该案恢复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某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邓某在先后担任重庆市X镇卫生院院长和□□区X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在药品采购过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利,收受药商程某某、喻某甲、刘某等人送的好处费共计x元。2011年3月18日,邓某被侦查机关抓获。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刑法。

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提出:1、刘某在找邓某催收医院欠款时并未明确表示和暗示在事后要感谢邓某,是属于单纯的业务往来,只是在邓某部分药款支付给刘某后,刘某利用春节拜年的名义给邓某来礼金9000元,此款与礼金的界限不明显,权钱交易的特征不突出,建议将此笔款项作为违规收入。2、检某机关虽然是在掌握了群众举报线索后,通过卫生部门通知邓某到案,但是邓某在尚未接到传唤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案,并在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后检某机关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邓某具有自首情节。3、邓某有立功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邓某于2004年11月至2010年5月任重庆市X镇卫生院院长。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任重庆市X镇卫生院院长。□□卫生院、□□卫生院的机构类型均为事业法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重庆市X区卫生局文件、中共重庆市X区委宣传部文件、长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证据证实。

二、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邓某先后在担任□□镇X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在医院药品采购过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药商谋利,先后收受药商程某某、喻某甲、阳某、刘某等人的贿赂共计x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底的一天,重庆同泰医药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责人程某某为了感谢邓某在其与□□镇卫生院的药品生意中对其的照顾,遂打电话约见邓某,并在程某某的车上送给邓某感谢费x元。

2、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重庆海华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程某某为了感谢邓某在其与□□镇卫生院的药品生意中对其的照顾,遂打电话约见邓某,后在程某某的车上送给邓某感谢费x元。

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重庆□□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喻某甲为了能向□□镇卫生院供药,便约邓某吃饭,席间喻某甲提出其想与□□镇卫生院做药品业务,希望得到邓某的照顾,邓某示同意。饭后喻某甲送给邓某x元。后喻某甲以重庆□□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海□□卫生院销售了几批药品,并顺利结清了账款。

4、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阳某为了感谢邓某在其与□□镇卫生院的药品生意中对其的照顾,遂打电话约邓某到长寿区西门加油站附近见面,并在邓某驾驶的车上送给邓某x元。

5、2011年1月份的一天,重庆医药长寿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为了感谢邓某在其与双龙镇卫生院的药品生意中对其的照顾,遂打电话约邓某到□□区西门转盘附近见面,并在邓某驾驶的车上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邓某9000元,希望邓某今后继续对其关照。

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邓某被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收受药商程某某、喻某甲、阳某、刘某贿赂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镇X镇卫生院明细账及与□□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医药公司、□□医药公司等公司的往来帐据。证明邓某分别在担任□□镇X镇卫生院院长期间,该两家医院先后与□□医药有限公司□□分公司(程某某)、重庆市□□医药有限公司(程某某)、重庆□□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分公司(喻某甲)、重庆医药□□医药有限公司(刘某)、重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阳某)发生药品业务往来的情况。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底的一天,他给邓某打电话约邓某来见面。当时是在他的牌照为渝□□□□的别克他车上见的面,见面后他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钱拿出来递给邓,并对邓某感谢邓某他的关照,希望以后继续照顾他的药品生意。当时邓某辞一下就把钱收下了。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他想到这几年在海棠镇卫生院的药品生意做得很好,就想再次感谢邓某。于是他就给邓某电话约邓某来见面。当时他和邓某是在他的车上(别克渝□□□□)见的面,见面后他就把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钱拿出来递给了邓,并对邓某感谢邓某他的帮助,希望以后继续照顾他生意。邓某钱收下后离开了。他送钱给邓某的目的就是为了感谢邓某在他与海棠镇卫生院做药品生意的过程某,对他的支持和帮助。

3、证人喻某乙证言。证明2008年他挂靠到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做医药方面的业务。大约在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他约邓某出来吃饭,吃饭期间他们聊了聊天,他对邓某说想在□□镇卫生院做点业务,希望邓某持和照顾。邓某示同意。吃完饭后临走时,他把一个装着1万元钱的信封塞到了邓某的裤包里,并对邓某业务上的事情,还要邓某照顾。邓某推辞了几下,最后收下了。在这次吃饭送钱后不久,□□镇卫生院就报了点购药计划给他,他以忠诚医药公司的名义销售了几批药品到□□镇X镇卫生院陆陆续续分几次和他结清了帐。

4、证人阳某证言。证明2007年初他到□□药业公司上班,后来□□公司改名为重庆□□医药器械公司,去年初又改名为□□医药器械公司,他一直都是该公司销售药品的业务员。他与双龙卫生院一直都有药品的业务往来,2010年4、5月,邓某调到双龙镇卫生院担任院长,当时双龙镇卫生院还差他一部分药款没有付给他。2010年春节前,他想如果想早点拿到那部分药款,不送给邓某钱肯定是不行了,所以在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他打电话约见邓某,后在□□区□□加油站附近邓某车上,他将准备好的装有x元钱和二条天子烟的纸质袋子递给了邓某,对邓某给其拜个年,同时称他那部分药款的事情还希望邓某支持、多照顾,尽早付给他。邓某将装有钱和烟的纸质袋子收下后表示同意。之后没过几天,邓某就打电话给他说□□医院马上付他那部分药款。后该医院分二次将差他的那部分药款付给了他。

5、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他是2005年开始在重庆医药□□医药公司当业务员。2009年5月份开始,他们公司就一直与□□镇卫生院有业务往来,2010年□□镇卫生院的几名工作人员因为经济问题被检某机关查处后,□□镇卫生院欠他们公司的药款一直未付。为了尽快得到药款,他多次找院长邓某,希望邓某早点划款给他,邓某会尽量安排先把款划给他。2010年的12月份的一天,他去□□镇卫生院邓某的办公室找到邓,再次谈希望该院尽快把药款结给他一事。邓某时说会尽量帮他安排协调。之后不久,□□卫生院就先结了十几万的药款给他,他觉得邓某还是比较关照他,就打算送点钱感谢邓。2011年1月份,他打电话约见邓,后他在□□区□□转盘附近邓某车上,送给邓9000元,并希望邓某后继续关照。因为□□镇卫生院欠了很多药商的钱,先划给谁、何时划款都由邓某决定,所以他觉得邓某还是帮了他的忙,要送点钱表达他的谢意。

6、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证明他在任□□卫生院院长及□□镇卫生院院长期间,一共收受药商给的好处费x元。

2004年他调到□□镇卫生院任院长,程某某一直都与□□镇卫生院做药品生意,他对程某较照顾。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程某某到他办公室找到他希望他多多关照。他当时答复可以优先照顾。在2008年底的一天,好像是吃完饭后在程某车上,程某了一个内装x元钱的信封给他,并称感谢他在业务上的关照。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程某某打电话约他到程某车上闲聊了一阵,后程某出一个内装x元钱的信封给他,称是给他拜年。当时他知道程某为了继续在他们医院做药生意,得到他的照顾才给他拜年的。

2009年春节前几天,重庆□□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喻某甲约他出去吃饭,饭后喻某甲出一个内装x元钱的信封给他,称给他拜个年。他推辞了几下,最后还是把钱收下了。2009年春节后一段时间,喻某甲到他办公室找到他,称想和□□卫生院做几个品种药,希望他能关照,当时他想本来是熟人,而且喻某乙x元钱他也收下了的,便同意了。最后喻某甲和□□镇卫生院做成了这笔生意,并顺利收到货款。

阳某是重庆□□医药公司的业务员,他一直和□□镇卫生院有业务往来,2010年春节前夕,阳某打电话约他在□□区□□加油站附近见面。不久,他开车来到□□加油站,阳某到他之后就提着一个内装二条天子烟和x元钱的纸质口袋走过来放到他车上,称给他拜个年。

刘某是长寿医药公司的业务员,以前和□□镇卫生院做过业务,但医院差其几十万药款没有结。2010年的12月份,刘某到办公室来找到他,说希望尽快结药款。他当时就表示尽量帮刘某调。就在当月,他们医院就先结了部分药款给刘。在2011年1月份,也就是春节前夕,刘某电话约见他,后刘某□□转盘他的车上拿出一个内装9000元钱的信封塞给他,称给他拜个年,希望他以后各个方面都能继续关照。他推辞了一下还是收下了。

上述人员都是药商,都希望能和他们医院做药品生意,而他作为院长,对医院药品的采购和结款有决定权,药商送钱给他就是为了讨好他,想在生意上得到他的关照。

7、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讯问邓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8、被告人邓某亲笔书写的“关于我收钱的经过”、悔过书。证明邓某于2011年3月19日亲笔书写了其收受程某某、喻某甲等人贿赂款共计5.9万元的经过,并表示要积极退赃,认真悔过,求得组织宽大处理。

9、案件来源说明、到案说明、立案决定书。证明重庆市X区检某院于2011年3月初接到群众举报邓某受贿线索,该院职侦局随即展开侦查。2011年3月18日,重庆市X区检某院派员将邓某从长寿区卫生局带至该院,调查其收受药商程某某等所送好处费的情况,调查中,邓某交待了检某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2011年3月19日,重庆市X区人民检某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邓某立案侦查。

10、拘某、逮捕证。证明邓某于2011年3月19日被刑事拘某,同年4月1日被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在羁押期间检某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审理中,邓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检某信、检某、揭发材料转递函、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明、拘某、讯问笔录:证实邓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公安机关检某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检某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退赃书信、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案款专用收据。证明邓某写信给其妻,要其推出赃款x。2011年8月8日,邓某的妻子以邓某的名义到检某院退出赃款x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刘某在找邓某催收医院欠款时并未明确表示和暗示在事后要感谢邓某,是属于单纯的业务往来,只是在邓某部分药款结给刘某后,刘某利用春节拜年的名义给邓某来礼金9000元,此款与礼金的界限不明显,权钱交易的特征不突出,建议将此笔款项作为违规收入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与邓某平常并无礼金上的往来,刘某之所以送给邓某9000元钱,是基于邓某□□镇卫生院院长,且对药款的划拨有决定权,希望以后继续得到邓某关照。这有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证人刘某证言相互印证,权钱交易的特征突出,此款应为邓某的受贿所得。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邓某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首辩护意见。经查,控方举示的“案件来源说明、到案说明”证明邓某是在检某机关已经掌握其收受药商贿赂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通过长寿区卫生局通知邓某到该局后,由检某机关派员将邓某从长寿区卫生局带至检某机关接受调查。故邓某不属于自动投案,仅是在接受办案机关的调查时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只系坦白。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邓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在庭审中举示的“检某信、检某、揭发材料转递函、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明、拘某、讯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邓某到案后于2011年7月11日主动检某了刘某某等人涉嫌抢劫犯罪的线索,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公诉人对前述证据表示无意见,应认定其有立功情节。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海棠镇X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到案后主动检某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系立功。鉴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具有立功表现,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六条、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二)项、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邓某的违法所得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朱兴树

审判员李某昌

人民陪审员刘某镅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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