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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某诉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足县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女,43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告:顾某,男,39岁。

原告凌某诉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某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我到九寨沟旅游时与旅行团带团司机被告顾某相识并成为朋友。此后被告以想自己经营车辆为由,向我借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帮助,我在马来西亚通过大众银行分5次向被告汇款共计美金6599.09元(约折合人民币x元)。后我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5日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但被告并未某协议确定时间按期付款,反而继续编造各种借口向我借款。我因为顾某朋友情义,又分四次给被告汇款共计人民币8352元(其中美金630元)。之后,被告仅分四次归还我人民币x元,尚欠我人民币x元至今未某还。经我多次催收,被告避而不见。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原告凌某到九寨沟旅游时与旅行团带团司机被告顾某相识并成为朋友。此后被告以想自己经营车辆为由,向原告借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帮助,原告在马来西亚通过大众银行分别于2005年12月27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1月9日、2006年1月25日、2006年4月6日向顾某开设的帐户各汇款1312.68元(美金)、1181.41元(美金)、1500元(美金)、550元(美金)、2055元(美金),以上汇款共计美金6599.09元(折合人民币约x元)。后双方在四川省成都市见面经协商,于2006年12月15日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协议上主要载明:一、债务金额共计人民币x元,由债务人全额归还债权人(不计利息);二、从2007年元月起,每月15日前汇人民币4000元到债权人指定的户口,至2008年2月止……;三、若债务人到期未某完时,应自动按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付息;……。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某协议确定时间按期付款。被告仅于2007年1月19日、2007年4月29日、2008年4月29日、2010年4月28日通过银行汇款向原告归还了4000元、3000元、4500元、1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余下人民币x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某,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顾某发出公告,责令其于2011年10月10日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顾某仍未某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方提出:由于原告于2008年和2010年四次通过银行以及网上汇款,再次出借给被告的人民币8352元(其中美金630元),只有银行帐户支取凭据,无其它证据佐证。故自愿放弃在本案对8352元的主张,待有其它证据时,再另案诉讼。另对利息的主张,因协议对利息约定不十分明确,请求从权利主张之日(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告护照、汇款凭证、被告身份信息、还款协议书、公证文书、领事认证、住宿证明、开庭笔录、媒体公告张贴信息等证据载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和庭审中出示、宣某、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归还借款,但被告却以逃避的态度,规避债务,其行为是错误的。原告自愿放弃在本案对8352元的主张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人民币x元和从权利主张之日(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条、第某、第某百九十七条、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凌某的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x元为本金从2011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时止)。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胡祥政

人民陪审员黎成禄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税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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