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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司某某,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丈夫郎XX、儿子郎XX在本村刘XX家的小卖部,因债务纠纷与刘XX、赵XX妇发生打架,刘某某用手扇刘XX脸部,致使刘XX左耳鼓膜受伤,属轻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被害人刘XX陈述;3、证人郎XX等证言;4、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XX同系辉县X镇X村民。2009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的丈夫郎XX与被害人刘XX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当天晚上,刘某某、郎XX及其儿子郎XX一起到刘XX家的小卖部去问刘XX当天下午为何骂郎XX,到小卖部后刘某某等人与刘XX及其丈夫赵XX发生争吵、打架,刘某某用手扇刘XX脸部,致使刘X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刘XX的损伤属轻伤。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刘X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新乡市公安局潞王坟派出所抓获证明,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笔录及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1)证人郎XX证言,2009年2月27日晚上7点多时,我和我妈刘某某一起去赵XX家小卖部问赵XX的老婆下午为啥骂我爸,到小卖部后因为欠钱的事我妈和赵XX吵起来,赵XX的老婆进来一边骂一边用手朝我妈头部打,我妈就朝赵XX的老婆脸上扇了起来。(2)证人赵XX证言,2009年2月27日晚上8点左右,刘某某、郎XX和他儿子到我小卖部,他们三人开始打我,我妻子刘XX进来去拉他们,郎XX把我妻子跺到商店的台阶下,郎XX的儿子骑在我身上打,我没看清具体谁打我妻子了。(3)证人郎XX证言,2009年二月初三下午,我和刘XX吵过后,晚上我让我爱人刘某某去问问刘XX为啥下午骂我,于是我爱人和儿子郎XX进到刘某红商店,我在商店门口听到里面有人吵闹就赶快进商店,赵XX就用卖肉刀将我的外衣划破,没有伤到人,我让我爱人、儿子一起走了。3、被害人刘XX陈述,2009年2月27日晚8时许,我抱着小孩回到我家商店门口时听到里面在吵,到跟见郎XX及刘某某、她儿子三个人在打我爱人赵XX,我上前就抓住刘某某的头发,刘某某转身用右手朝我左脸扇了两巴掌,我把小孩给我村的香XX准备拿板凳砸刘某某,刘某某给我要过,他们三个人就打我和我爱人。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9年2月27日晚上,我到赵XX家小卖部问赵XX老婆为啥下午骂郎XX,郎XX和我儿子郎XX在我后面跟着,赵XX的妻子刘XX抱小孩进来,上去用手就在我眼那抓了一下,我扭头伸出右手就朝刘XX的脸上扇了一巴掌,刘XX把小孩给了香XX,就去掂木凳朝我头顶砸了一下,第二次砸时我拦住了,2008年夏天时我丈夫郎XX欠赵光家小卖部27元左右的货款。

被告人刘某某对刘XX陈述、赵XX证言中郎英殴打赵XX的内容持有异议,认为郎XX没有参与打架。因上述证据可以印证的是刘某某殴打了被害人刘XX,故本院对该异议予以支持。以上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证实本案基本事实,并且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基本不持异议,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刘XX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辩护人请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翔升

审判员王新恒

审判员秦可妍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范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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