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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与唐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甲,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熊某,重庆市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

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卫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唐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之母李某与被告于1998年协议离某,双方曾约定原告由李某抚养,被告唐某乙每月支付生活费60元给原告,原告的学杂费、医疗费由李某和唐某乙各承担一半。现因生活水平提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原告的教某、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

被告唐某乙辩称:被告已将生活费、教某、医疗费一次性拿给原告的母亲李某了。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离某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甲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的母亲李某与被告唐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离某。李某与唐某乙离某时,双方签订“自愿离某子女抚养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唐某甲由李某抚养,唐某乙每月负担唐某甲生活费60元直至唐某甲十八岁为止,唐某甲的学杂费、医药费由李某和唐某乙各承担一半。现因生活水平提高,原告唐某甲遂起诉要求被告唐某乙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400元,教某、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被告唐某乙坚称已全部付清了原告的生活费,故不同意支付原告每月400元的生活费。因双方对各自主张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合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离某、自愿离某子女抚养协议书等证据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唐某乙对唐某甲具有抚养教某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教某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唐某乙与唐某甲的母亲李某在离某时虽就抚养费进行了处理,但由于现在物价上涨,唐某乙每月支付60元的生活费明显偏低。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要求唐某乙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教某、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唐某乙答辩称已一次性付清原告的生活费、教某、医疗费等费用,但唐某乙并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对唐某乙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现在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唐某乙每月向唐某甲支付生活费300元,唐某甲的教某及医疗费由唐某乙和李某各承担一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唐某乙于2011年3月起至唐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每月支付唐某甲生活费300元,教某、医疗费由唐某乙和李某各承担一半。

二、驳回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唐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卫珊珊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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