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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x、x某x、x某x等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

时间:1998-04-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社法刑初字第123号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社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某x,男,生于一九xx年x月x日,汉族,职工,住社旗县X镇X街X号。因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于一九九七年五十五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三十一日被逮捕。现在押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泌阳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某x,男,生于一九xx年x月xx日,汉族,职工,住社旗县物资局院。因涉嫌介绍他人卖淫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二十四日被逮捕。现在押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社旗双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某x,男,生于一九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住x某xx。因涉嫌介绍他人卖淫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六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九月九日被逮捕。现在押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x某x,男,生于一九xx年x月x日,汉族,职工,住x某xx。因涉嫌介绍他人卖淫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二十四日被逮捕。现在押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五月一日,汉族,干部,住(略)。因涉嫌介绍他人卖淫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九月一日被逮捕。现在押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社旗双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乙,社旗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x某x、x某x、x某x、张某某、x某x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院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文、贺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某x、x某x、宋增海、x某x、张某某及辩护人王某甲、杨某某、徐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某x、x某x、x某x、x某x、张某某自一九九五年夏至一九九六年夏,分别为卖淫妇女杨某焕介绍嫖客多人卖淫多次,其中x某x容留嫖客三次。

被告人x某x辩解:宋士伟、贺中成不是我介绍的。

辩护人辩护意见:①被告人x某x只构成介绍他人卖淫罪,不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②被告人x某x只介绍了x某x。朱宗刚、袁进胜当中起了牵线搭桥作用。应从轻处理。

被告人x某x辩解:陌陂电工朱宗刚、袁进胜不是我介绍了。

辩护人辩护意见:①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不持异议。②对起诉书指控x某x介绍朱宗刚、袁进胜嫖娼系经x某x找到x某x后才得以实施的指控,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本人也未承认,故不能认定。③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x某x辩解:我不知道杨某卖淫妇女,我只是给他找地方住,不是介绍她卖淫。

被告人马广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我没有把杨某焕介绍给邹玉恒,我只是介绍找个地方住。

辩护人辩护意见:①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介绍他人卖淫罪。因构成此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介绍人必须知道卖淫人的真实身份;二是必须向被介绍人介绍了卖淫人的身份;三是由于介绍人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发生了卖淫和嫖娼的结果。而在本案张某某并不具备上述条件。②被告人张某某不应进行刑事处罚,应交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某x自一九九五年夏至一九九六年夏,经被告人x某x介绍与泌阳县X镇卖淫妇女杨某焕(已劳教)多次嫖宿后,为杨某焕介绍嫖客x某x、宋士伟、贺中成、朱宗刚、袁金胜五人卖淫多次,并容留x某x、宋士伟与杨某焕嫖宿。

被告人x某x自一九九五年夏至一九九五年秋为杨某焕介绍嫖客x某x、朱宗刚、袁金胜三人卖淫三次。

被告人x某x自一九九五年春与杨某焕认识后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为杨某焕介绍嫖客x某x、张国兴二人卖淫。

被告人x某x于一九九五年秋一天晚上对陌陂街电工朱宗刚、袁金胜(均已处罚)说:“社旗有鸡子整不整”。朱、袁二人同意后,x某x通过x某x找到x某x,赵将杨某焕领出来后,袁、朱分别嫖杨某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x某x、x某x、x某x、x某x所供述的犯罪事实于卖淫妇女杨某焕的交待及嫖客宋xx、贺xx、朱xx、袁xx、张xx的证言在卷且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一九五年夏的一天,张兆峰领杨某焕到张某某住室要求住宿。并给张某某介绍说:“杨某我的朋友”。给杨某焕介绍说:“张也我的朋友”。张某某当晚即外出找地方住。张兆峰与杨某焕住在张某某的住室。半月后的一天晚上十一时许,杨某焕到城关镇找到张某某说没地方住,想住一晚。当晚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张未给杨某物。后杨某张又发生了两性关系。一九九五年八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某、杨某焕、邹玉恒三人见面后,在鸿雁餐厅吃饭时,张某某给邹玉恒介绍说:“这叫杨某,家是郝寨的”。又给杨某焕介绍说:“这是恒哥的,在一块上班”。杨某焕走后,邹玉恒问张某某:“你和那女的有啥路数没有”。张答:“在我那过”。邹提出今黑叫小焕到我那玩玩。张答,领去后我就说去喝酒,晚上就住你那里。当晚八点左右,张某某领着杨某焕到邹玉恒家,三人喝回茶。张某某说:“我得去喝酒,回来晚了叫小焕住你这算了”。当天晚上邹玉恒与杨某焕发生了两性关系。邹未给杨某物,领杨某了饭。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杨某焕、邹玉恒的证言在卷。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对指控事实的证明力不足,证据证明的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x容留介绍卖淫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x某x介绍卖淫多次,情节严重;被告人x某x、x某x介绍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某x、x某x、x某x、x某x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x某x、x某x、x某x的辩解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x某x、x某x、x某x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仟元。

被告人x某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伍仟元。

被告人x某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叁仟元。

被告人x某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叁仟元。

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应伟

审判员张汉卿

审判员王某平

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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