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潍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世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展辉证券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中环德己立街X-X号好利商业大厦5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某,该公司住(略),住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
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展辉证券有限公司((略))(现已更名为中国世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债务人(略)(注册地:英属萨摩亚群岛(略).O.(略),APIA,(略))以及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8日在山东潍坊签定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债务人(略)将其对原告的港币1200万元的债务全部转让给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两被告对上述债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港币1200万元或者原告认可的其他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原告。2005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荷泽世纪能源有限公司39%和3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以抵偿对原告港币1200万元的欠款。如被告未能在协议生效后60日内完成相关的审批、决议和变更手续,则应以等额货币清偿港币1200万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荷泽世纪能源有限公司39%的股权、被告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荷泽世纪能源有限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中国世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展辉证券有限公司((略))],以抵偿对原告的欠款。
二、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将各自持有的荷泽世纪能源有限公司39%和3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办理所有过户手续,有关费用由被告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三、在被告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策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元林
审判员徐卫东
代理审判员赵延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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