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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州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花垣县人民医院医生,住(略),系被害人麻某胜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乙,男,35岁,苗族,教师,花垣县X乡中心完小宿舍,系被害人麻某胜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丙,女,61岁,苗族,农民,花垣县X乡X村X组,系被害人麻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丁,女,34岁,苗族,农民,花垣县X乡X村X组,系被害人麻某胜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戊,女,32岁,苗族,农民,花垣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麻某胜次女。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冬霞,花垣县龙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龙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11月15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16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20日经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1月29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隆某某,湖南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甲、麻某乙、龙某丙、麻某丁、麻某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甲、麻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吴冬霞,被告人龙某己及其辩护人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龙某己在花垣县X乡X路口,持仿六四式手枪对准参与阻止鸿康某司拖矿的村民麻某胜连开两枪,致使麻某胜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己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龙某己系投案自首,且被害人无理阻工具有过错,依法应对龙某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7日,花垣县X乡X村X村民签订协议,约定鸿康某矿在桐木村X区内采矿,一次性补偿倒牛寨村民x元(已支付),桐木村内的矿山公路由鸿康某矿每年出资3万元作养路费,倒牛寨村民负责养护。同年,龙某某、吕元星与鸿康某司签订合同,承包了鸿康某矿在桐木村X区内的800矿洞。倒牛寨村民要求龙某某矿洞也要补偿养路费,否则不让其发矿。

2005年12月18日下午,龙某某矿洞运了两车某石某备发矿下山,在倒牛寨三岔路X村民阻拦。当日19时许,倒牛寨寨长石某拔打龙某康某矿法定代表人龙某壬(在逃)的电话,称如果龙某某矿洞不给村X村X路。龙某壬为此与石某在电话中争执,通话结束后即与正在身旁的被告人龙某己及袁某商议,第二天要上山去解决此事。龙某己提出多带些人去好吓唬村民,龙某壬、袁某均表示同意,三人决定次日如谈不好就强行发矿。当晚,龙某己便联系了曾明(已死亡),要其帮忙喊人。

次日上午,曾明替龙某己邀来十余名社会青年,袁某也邀约了丁某(外号“X”,另案处理),随后龙某壬驾驶一辆长城赛弗车,袁某驾驶一辆猎豹黑金刚车,龙某己驾驶一辆无牌吉普车,搭载十余人在中午一点钟左右到达两河乡X区,另有八、九名年轻人搭乘一辆面的车某行到达。龙某壬等人驾车某到鸿康某矿矿坪后,车某的人全部下车某之前到达的人会合,一起往下走到倒牛寨路口。此时,倒牛寨二三十名村民(多为妇女和老人)正堵在路口。龙某壬、袁某便与倒牛寨村民麻某癸、麻某庚、龙某辛等人进行交涉,龙某壬要求村民们不要堵路,麻某癸等人则称自己有合同,龙某某矿洞必须补2万元养路费才能发矿,双方争执不下。此时,龙某壬电话通知停在矿坪的矿车某机强行发矿,倒牛寨村民便拦在矿车某面不让通行。被告人龙某己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枪朝天开了一枪,但村民们仍然拦在矿车某,龙某己便与其他人一起去拉扯拦车某村民,其中被害人麻某胜持一把柴刀站在矿车某。当龙某己拉扯时,麻某胜持柴刀朝龙某己身上砍去,将龙某己所穿皮衣砍烂。龙某己用仿六四手枪朝麻某胜连开两枪,击中麻某胜右肩部、右大腿,麻某伤倒地身亡,龙某己等人随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麻某胜系因右肩部枪伤贯穿肺部致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倒牛寨村民将龙某壬等人遗弃于现场的越野车某矿车某六部车某砸毁,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人龙某己先后潜逃至广西、浙某、长沙等地。2010年11月29日,龙某己主动向湖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花垣县公安局花公(刑)勘[2005]22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现场位于(略),中心现场为桐木村X路X路叉路口。尸体头东脚西朝南仰卧于矿山公路上,东侧65cm处的地面上有85×37cm的流淌血迹,身下压有一把长57cm的柴刀。尸体头部东侧3.5米处停放着一辆装满锰矿石某湘x东风农用车,车某附近启获六四弹壳三枚,从尸体第九肋与腋后线交汇处皮下提取六四弹头一枚。

2、花垣县公安局(2005)字第X号尸体勘验笔录证明,该局于2005年12月19日13时5分至16时58分对尸体进行勘验。结论为,麻某胜系因枪创致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花垣县价格认证中心花价认字(2006)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现场被毁坏的六部车某损失价值共计x元。

4、证人龙某壬的证言证明,2005年12月18日7时许,我和石某通话后,心里非常生气,马上给袁某和龙某己讲:“倒牛寨的村民紧到那么搞,明天我们一起上去看一下,如果村民拿得出合同我们就和他们协商解决给钱,如果村民是乱来的,没有合同,我们就组织强行发矿过路。如果有村民堵我们的车,我们就强行把那些村民拉开,莫搞出事就行了。”袁某就讲可以,龙某己就讲多找点人一起去。12月X号早上,我一个人坐在柏林宾馆大厅等,半个小时后,龙某己带了八九个年轻男的(都是二十几岁,我只认识其中一个外号叫“大象”的)来到宾馆。二十分钟后,袁某出来了,我们就出发去矿山。我们三人各坐一台车,我开长城赛弗,袁某开猎豹,龙某己开吉普,龙某己带来的人分别坐在我们这三台车某。当我们开车某倒牛寨去我们鸿康某矿的三岔路口时,看见有三十多个村X路的两旁不准拖矿的车某行,多数是妇女、老年人,但没见石某。我们没有停车某直开到我们的矿坪才停车,在矿坪我们与矿山上做事的龙某明、康某、石某勇等六人会和,在一起往下面村X路的地方走,我和袁某走在最前面,龙某己、丁某他们走在后面。走到三岔路口时,我先打石某某电话骂他,石某把电话挂了,然后我就打矿坪负责人电话,叫他发矿叫司机开车。安排好后,我和袁某就站在公路X村民面对面的交谈,主要是麻某思的爱人还有一个男的和我讲。我叫他们拿合同出来,村民们拿不出来,讲了十来分钟后,我们发的三车某下来了,村X路不让走。我和袁某就更分别与几个村民解释商量要求他们别堵我们的路,龙某己和他手下的人站在被堵的第二辆车某面的公路上。此时两河乡政府的吴纪康某记打我电话叫我不要闹事,我问吴书记是否有要求我们鸿康某个矿洞都给村民两万元补偿一事,吴书记答复说没有此事。我听讲后就给村民讲你们拿不出合同我就要过去了,村民紧骗我讲拿合同的人不在家,我生气了就骂他们车某路霸并喊车某下来要强行通过。司机刚发动车某,就有十多个村民手持柴刀和木棒拦在路中央不准车某,龙某己及他带来的那些人就去拉这些村X村民发生扭打。此时我听见响了一枪,我马上转头看见龙某己右手拿一支仿制手枪朝天举着,我知道龙某己是在鸣枪警告村民,就立即冲上去制止不准龙某己开枪,我在抢龙某己的枪时,来了几个村民抓住我往下拖,将我抓到三岔路口时我听见连续响了两枪,马上就听见有村民喊打死人了。我心里一紧张马上用力挣脱了抓我的村民往下跑,也没来得及看后面的情况。我和袁某、“大象”一起跑,沿公路跑了几百米上了石某勇停在公路上的吉普车某头走了。

你和袁某在鸿康某司的身份

:鸿康某矿的老板是邓克军,他委托我和袁某负责整个锰矿的管理。2005年10月老板任命我为法人代表。

村民所说的龙某某矿洞是怎么回事

:我也不是很清楚,以我们鸿康某矿名义开采的有几个矿洞,龙某某的矿洞是其中一个矿洞。

那天村民堵的几车某石某底是哪个矿洞的吧

:我不是很清楚。

你邀约龙某己、袁某等人上山去的目的是什么

:倒牛寨的村X路不准我们发矿,我就喊龙某己袁某和我上山去看一下,如果村民拿不出合同我们就要强行发矿,如果村X路就强行把他们拉开让矿车某矿下山。

龙某己和你们鸿康某司有什么关系

:没有任何关系,他只是和我玩得好,上去帮我的忙。

龙某己持枪上山的事你知道吗

:开始我不知道,后来他开枪的时候我才晓得他拿有枪的。

当时还有其他人持枪或开枪吗

:我不知道。

5、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05年12月18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龙某壬、龙某己三个人在花垣县城的柏林宾馆X房间扯谈时,龙某壬接到个电话,是用苗语讲的,我听不懂,但是当时看到龙某壬情绪比较激动,和那个人吼了起来。打完电话后,龙某壬就讲:“寨上老百姓堵路,不准矿车某来。”龙某壬就和我们商量明天上山去,他们(倒牛寨老百姓)有合同我们就付钱,没有合同就强行发矿。龙某己就讲多喊几个人上去,龙某壬同意了,但讲莫带东西上去。然后龙某壬喊我们找车,我就打了欧某某电话借到了一台牌号为“湘x”的猎豹车。晚上10点左右,我又打丁某电话跟他讲了这件事,丁某就讲和我们一起去。

第二天早上8点多钟,龙某壬打我电话讲要出发了,我就从宾馆出来,看见龙某己开了部黑色吉普车,车某坐有五六个人,龙某壬开一部白色吉普车,也坐有五六个人,丁某就站在我车某边等我。我把车某打开,丁某上了车,龙某己喊旁边站着的三个年轻伢儿也上了我的车,然后我们就开车某矿山去,车某到两河乡鸿康768矿坪后,龙某壬喊停在矿坪的一部装满矿的小金刚车某跟着我们下去。走到倒牛寨公路X路口时,看见有一群老婆婆老公公站在路边上,我就和龙某壬走过去和他们一个副组长去交涉,其他人站在离我们四五米远的路上。我和龙某壬叫那个副组长拿合同出来,这时龙某刚接到两河乡书记的电话,打完电话后龙某壬就讲政府都讲你们没有合同,老百姓就讲有合同。这是我们的矿车某下来了,站在路两边的老百姓就站在路中央来堵车,和我们一起来的人就走过去喊他们莫堵路,两边都人都挤成一团了。我当时和龙某壬正在下面和几个婆婆客在扯,突然听到一声枪响,我回过头看见龙某己右手持枪朝天指着,龙某壬就往龙某己方向跑喊他莫搞了,有几个妇女把龙某壬围着的,龙某壬没有走到龙某己身边,我又听到两声枪响,龙某壬就往下跑,喊我:“二佬快跑,打死人了。我就跟着龙某壬一起沿着公路往下跑,其他的人也往四处跑,老百姓就在后面追我们,我们跑了几百米远就上了龙某己开上山停在路边的吉普车,龙某壬、我和有一个喊不出名字的伢儿就开车某吉卫方向跑了。

以前鸿康某司768矿洞和倒牛寨签有合同,大概内容是鸿康某司每年给倒牛寨缴两万元的养路费,现在山上以鸿康某司名义开采的有五、六个矿洞,倒牛寨的村民就要求每个洞子每年都要交两万元。事发当天是800矿洞发的矿,老百姓以他们矿洞没有交钱为由读他们的矿车。

6、证人丁某证言证明,2005年12月18日晚上9点多钟,我从长沙开车某来,接到袁某打来电话,讲鸿康某边出了点事,老百姓堵路了,明天要去上山看一下,我就回答讲和他一起上山去看一下。第二天早上九点多钟我出门往柏林宾馆方向走,在四方宾馆入口处那里就碰到袁某他们,当时他们开有三台车,袁某开一台牌号为“湘x”的猎豹车,龙某壬开一台白色小车,龙某己开一台吉普车,大概有十六七个人,我当时就坐在袁某车某,后排还有三个伢儿,我只认识张新一个。我们三台车某直开到鸿康某坪上,龙某壬就叫我们下车,一起往下走。一直走到桐木村X路口,当时已经有二三十个老百姓站在路两边。龙某壬和袁某便与老百姓谈判,说是取什么合同。在谈的过程中,不晓得是哪个又将龙某己开来的那台吉普车某了下来,一直往下开,停在哪里我不清楚。龙某壬他们和老百姓弹了半个小时左右,就从矿坪上开下来两台装满矿石某矿车,老百姓看见矿车某过去拦,龙某己等人就去阻止老百姓拦车,站在公路边上的张新便掏枪朝天鸣了一枪。我当时站在路边上,龙某己在路中央,我隔他三米左右,看见龙某己在拦一个老公公,那个老公公手上拿着一把柴刀,龙某己拦他时,老公公就用柴刀朝龙某己右肩后砍了一刀,龙某己的皮衣被砍破了一道四五寸长的裂口。龙某己被砍后,就顺手从右边裤袋里掏出一把枪,朝那老公公开了一枪,老公公被打中后,又跑过去朝龙某己背部砍一刀,后面不知是谁又开了一枪,老公公就被打倒在地了。我看见老公公被枪打死后,就慌忙朝山上一条小路逃跑。

7、证人麻某庚的证言证明,2005年12月18日晚上,看见山上龙某某的矿坪发矿下来,我们村X组织起来到三岔路X路,不许他们的车某过。同时,寨长石某打矿坪老板龙某壬的电话,龙某壬讲矿是他们鸿康某司的,不准我们拦矿,不然他就带人上来。到了第二天(12月19日)早上9点钟左右,我们大家又到三岔路口去等,大概12点钟左右,就上来四部小车,他们将车某到上面矿坪,然后一帮人下车某路下来,说今天无论如何要通车。跟在他们后面有两部小金刚矿车,开到三岔路口时,我们就把车某了,说你们这样做是不行的,你们和我们签的有合同,要按合同办事。我们和他们讲了十来分钟,麻某思的爱人就回去取合同,还没有走进寨子,他们就拿枪出来朝天上开枪,麻某胜坐在路边坑上就走路下来,有三个人拿手枪瞄准他,麻某胜快走到车某上时,他们就开枪打他了,我看见枪响后,就讲不好了,他们开枪打死人了。他们那一伙人赶紧就跑了,龙某壬跑时还拿石某打我们。村民见人死后非常生气,就将他们的车某玻璃和车某打坏完了。我们村X路,以前和760矿洞签有合同,其他的矿洞要从这条路拖矿下去,都要给我们付修路的费用,每个矿洞2万元,他们不执行,所以我们才拦车某让他们拖矿。

8、证人麻某癸的证言证明,原先龙某某矿洞答应给我们八组村民补两万块钱,但一直没有兑现。昨天村民发现龙某某矿洞发矿,就去拦矿。我们寨的石某就打电话给龙某壬,龙某壬说这是鸿康某司的矿,不能堵,要是我们再赌,明天就等着。

今天(2005年12月19日)十点多钟我们八组的村民主要是一些老人和妇女,来到倒牛寨上山路X路口那里堵着,不让龙某某的矿发下去。大约到12点,从民乐来了四台小车某过来,一直开到矿坪那里。过了一会那帮人可能有三四十人走下来,来到我们堵车某三岔路口,龙某壬对我们说这些矿都是他们承包的,今天要拖下去,我们就讲你们鸿康某矿我们不堵,但这矿是龙某某的,他没有按合同办事给我们两万块钱,我们就要堵。争吵了一阵后那帮人就动手推我们不准我们堵路,我们两边人就推推拉拉了,他们那边就有人拿出短枪朝天先放了两枪,当时有几个人拉住我并抢我手里的柴刀,紧接着又听到响了几枪,就倒人了,那帮人就跑了。人散开后一看是村里的麻某胜被枪打中了倒在地上,头上流血流浆。村民们愤怒之下,就把拖矿车某停在矿坪上的三台小车某璃全打碎了。

9、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们村修的这条从民乐水田某桐木的这条公路,通过政府协调,鸿康某司要给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偿。今天,龙某某矿洞要发矿下山,我们村民不准运,因为按协议龙某某要给我们补两万元现金,但他不补,要强行发矿,我们就堵车,将他装好矿石某两台矿车某在去我们寨子的路上。当时龙某壬他们来了四十余人,就和我们谈,我们讲我们与龙某某有合同的,龙某壬就讲要我们去取合同来。我们推选的妇女队长麻某思爱人就回去取合同,刚走十余米远,龙某壬双手向上一举,站在我们前面的几个男青年每人取出一支手枪对我们开了枪,大概开了六七枪,有的对天上开,有的对地上开,其中一个对着麻某胜的头部开,不知开了几枪,麻某胜就倒在地上,头部流出血来。麻某胜倒地后,那帮人都跑开了,他们是分三个方向跑的。

10、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桐木村的龙某某打有一个矿洞,答应给我们倒牛寨村民补偿两万元,但一直没有兑现。昨天晚上村民发现龙某某的矿洞发矿,于是在倒牛寨上山公路X路口那里将三台拖矿车某住了。今天(12月19日)早上约九、十点钟,我们寨上有三四十个妇女、老人又站在岔路口那里。大约十二点钟左右,从民乐方向来了四台小车,车某坐满了人,直接开到上面矿坪去了。过了一会有一台小车某开下来停在下面的公路上。再过一阵,从上面走下来一大帮人,龙某壬(我听旁边村民说是龙某壬,是鸿康某法人)就问我们石某在哪,我们就说石某没来。龙某壬就叫我们不要堵他们的矿,我们就说我们是堵龙某某的矿,而且龙某某和我们有合同的。龙某壬就叫我们拿合同出来,我们村的龙某辛就回家去取合同。龙某辛刚走一会,那些人等不起,就喊拖矿车某机发动车某,村民们就上前拦住不让走,这时那帮人就动手拉拦路X村X村的麻某胜先是在路坎上的,看见他们拉拦车某村民,于是也拿把柴刀走到矿车某。这时龙某壬双手往上一举,他们有一排人拿出短枪,具体多少人我讲不清,有人就朝天开枪了。麻某胜走到车某,我当时站在麻某胜背后三米左右,看见正对面一个人,脖子上戴着一根粗粗的黄金项链,手里拿着一根短枪,先朝麻某胜腿上开了一枪,当时麻某胜没有倒,好像是去抓那个人还是怎么的,接着又听到枪响了两下,就听到有人喊死人了。那帮人就四处乱跑开了,有些村民就追赶,有几个人跑到下面公路坐上开始停在那的小车某走了。我们走到矿车某去看,麻某胜已经倒在地上死了。村民们就把三台拖矿车某及他们停在矿坪上的小车某璃全打烂了。

1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昨天晚上有个矿洞要发矿出去,但他们矿洞还没给我们交两万块钱的过路费,我们就拦住他们不准过去。然后我们村地石某就打龙某壬的电话叫他交钱,龙某壬讲他一分钱都不得交,石某就讲不交钱不让发矿,龙某壬就讲喊我们明天等着。今天中午一点钟时,看见一辆灰白色面的车,里面坐满了人,停在矿坪,后来过了半个小时,又来了三部小车,也都坐满了人。这三部车某到矿坪也都停车某,人都下车某,有二三十人,但有一部车某掉头开下山去。那些人下车某就喊昨天晚上装满矿的那两台货车某下山,他们则跟在货车某面,我们村里的人见状就走上去坐在岔路口的一块土地上。他们快走到岔路口时,我们村的麻某癸就拿着柴刀走到路上不准他们过去,并讲我们已经去取合同了,龙某壬就讲如果我们有合同就送我们钱,但他旁边一个人就讲等不起合同,现在就要过去,说完就把麻某癸拉到路边去了。我们一帮妇女就拿着柴刀上前拦着他们,这时他们就有十来个人取出短手枪来朝天开了三四枪。这时麻某胜从路边的土坎上走下来,拿着一把柴刀来拦车,有个留平头肥肥的三十来岁的男的双手个持一把手枪先用右手朝天开了一枪,再用左手朝地上开了三四枪。当时我们村的妇女都把龙某壬围住,有的拿柴刀作出要砍他的样子,这时龙某壬就将两只手朝天一举,然后那个肥肥的人就用右手的短枪朝麻某胜身上开了两枪,当时麻某胜就倒在地上了。他们见有人被打倒了,就分成三帮跑了。

13、证人石某某证言证明,昨天晚上龙某壬的手下给龙某某的矿洞发矿,被我们寨上的老百姓拦住了不准过去,因为龙某某在我们村子边上开矿还没给我们补偿费。我就给龙某壬打电话问他怎么给龙某某发矿,龙某壬在电话里讲:“你们要闹事,明天就等着我来。”讲完后我挂了电话,然后跟我们寨上人讲明天龙某壬要上来。……今天中午一点钟左右,我在家里休息,龙某壬打电话来骂我,并喊我到矿坪去,我怕被打就不敢去。后来不知怎么的,龙某壬他们就打死人了。桐木村X路是我们倒牛寨的老百姓修的,所占的地是我们组每户人家出了两分地,当年我和龙某某、麻某某一起与鸿康某司的法人代表石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鸿康某司的矿车某我们的路,他们每个矿洞都要给我们每年两万块的养路费,我们负责养路。现在协议到哪里我不晓得。

14、证人龙某辛的证言证明,原来我们寨子和鸿康某司原法人代表石某某签的有合同,由于进寨子的公路X村民自己修的,讲好以后不管哪个在这儿打矿,从这条路上运矿石某去的话就要给我们村民补2万块钱。后来,石某某划了块地方给龙某某打洞子,龙某某打出矿后,也给村民补了几百块钱。到一个月前,公司法人代表换成了龙某壬,他就违背合同,强行收龙某某的矿石,不给我们钱,这样我们村民就和龙某壬有矛盾。昨天晚上龙某某矿洞发矿,被老百姓拦住了,龙某壬就打组长石某某电话讲:“明天有本事你到屋里等到!”今天上午龙某壬他们就开着三台车某了三十几人上山来了,他们走到我们寨子的路口时,我和麻某叶就和龙某壬、袁某讲道理,我们讲我们有合同,要按合同办事,龙某壬就讲喊我们去取合同。这样我就回去讲拿合同来,我还走到家,就听到从龙某壬他们那边传来七八声枪响,还有妇女在哭喊:“打死人了!”我赶紧跑回现场,龙某壬他们那帮人都已经跑没见了,只看见麻某胜倒在路边上,头部流了好多血。

15、证人麻某某的证言内容与麻某癸、龙某某、龙某辛等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6、证人麻某某的证言内容与麻某癸、龙某某、龙某辛等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7、证人麻某某的证言证明,今天中午两点多钟时,我的管工欧某某接到电话讲鸿康某司好像出事了,看到好多警车某矿山那里。我们马上打电话联系了758矿洞一个当头面的汪某某的电话,汪某某讲由于桐木村X村X路,今天鸿康某司的龙某壬和袁某带了二十几个人上山,龙某己开枪打死了一个村民。我就联系龙某壬和袁某,但他们一直关机,我又联系了鸿康某司的法人代表邓克军,问他怎么出这么大的事,叫他想办法叫龙某壬和袁某回来投案,龙某己杀人抵命。邓克军就讲他又没喊龙某壬他们搞死人,他不知道这个事。

18、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昨天晚上12点左右的时候,我从茶馆出来碰到龙某壬、袁某他们开车某过,我就喊他们送我回去,在车某龙某壬讲桐木村X路,不让发矿,他第二天要去处理一下。第二天我一直和麻某某在一起,到下午三四点左右就听说山上打死人了。

19、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12月X号晚上,刘世安喊我帮他拖矿到道二去,我开着我的车某拖矿下山走到倒牛的三岔路口时,被寨子上的人堵到那里,问我是帮哪个老板拖的矿,我就把票给他们看,他们就不准我拖下山去,我就把车某在路边。第二天中午2点钟左右,刘世安接到电话后对我们几个司机讲,老板上来了,你们可以下去了。我就跟着几个年轻人下到堵车某里,看见几个村X乡话。我听不懂,就去帮我的车某打气。我刚坐到驾驶室里,就听到一声枪响,我就打开车某准备去看一下,还没下车某听到两声枪响,我就走过车某,看见和我们一起下来的那帮年轻人已经四散跑开了,堵车某那些老百姓拿的拿刀子,捡的捡岩头到追那些人,有几个老婆婆在哭,有一个老公公倒在地上,我晓得出事了。我还准备去锁车某,田某某就喊我快走,我们就沿小路往茶园那里走,刚走得一两百米就听到有人砸车某的声音。我的车某是一台绿色农用车,无车某,我买着x元,连换配件的费用一起花了x元。

20、证人田某某的证言内容与田某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但其当时开车某山来,没有听到枪响。

21、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昨天下午在矿山上,大概三点钟左右我从矿洞出来,准备下山去,路上碰到钻工“国华”,他讲下面出事了。我就走下去看,在路上看见桐木村X路上鸿康某司几台拖矿车某打烂了。我继续往下走,看见路上横倒着一个老人,男的,大约六十多岁,右手臂还夹着一把柴刀,听在场的桐木村村民说这人是被龙某己打死的,他们还说是龙某壬和袁某带人上来的。之后我就下山去了,在路上我还接到欧某某的电话问我山上的情况。下午五点多钟,我回758矿洞去,在鸿康某司的矿坪,我看见两个人一个拿斧头,一个拿柴刀在砍停放在矿坪上“黑金刚”猎豹车某另一台车,邮箱都被砍烂了。我回到矿洞,大约晚上十一点钟多钟我听到两声爆炸声,估计是车某被烧了。今天早上到矿坪发现停在矿坪上的三台车某及边上的一台摩托车某被烧坏了,全报废了,还有一台面的车某被打烂了车某和门。

2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12月X号那天中午12点,我在民乐遇到龙某壬,他喊我等会和他们上矿山去,大约下午1点钟左右,我便和龙某壬他们一起去矿山,当时去的大约有二十几人,我只认识龙某壬、袁某。我们当时是开了三台车,龙某壬开一台白色越野车,袁某开一台黑色猎豹车,还有一个穿黄色皮衣,脖子上系有一根金项链的年轻人开一台吉普车,我当时是坐在龙某壬的车某。我们三台车某到一个矿坪上,都下了车,龙某壬和袁某就把叫来的人都召集起来一起走路X村X路口,然后他俩就和村民们谈判,说是取得合同才肯送钱什么的。这时从矿坪上开下来一台矿车,有一个桐木村的老人,大约六十几岁,手上拿有一把柴刀就站在公路上拦车某准开过去,这时,那个穿黄色皮衣带金项链的人就和另外两三个人上前去劝那个老人让开,那个老人就是不肯,这时那个穿黄色皮衣的人就掏出一把手枪对天放了几枪,见那个老人还是不让,那年轻人便朝着老人连开了两枪,那个老人中枪后走了几步就倒在地上了。我们见打死人了,于是就到处乱跑,我一个人跑回了民乐。

2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吕元星一起承包了鸿康某司矿区的800矿洞,我负责开采,每吨矿给鸿康某司60元钱,鸿康某司负责洞子的电和运输问题,这个合同是和当时鸿康某司的法人代表石某某签的。但倒牛寨的村民要我们交纳2万块钱的过路费,不交钱就不让我们洞子发矿下山,他们经常堵我们的路,每次都要给几百块钱才解决。2005年12月19日那天我在吉首,晚上7点多钟才听龙某义跟我讲山上出事打死人了。我们和鸿康某司签的有协议,我们承包800矿洞,只管挖矿,挖出的矿都是拖到矿区由鸿康某司过磅称重,他们负责把矿拖出去。我们和桐木村X村民并没有签什么协议。

24、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今天早上十一点钟左右时,有八、九个二十来岁的年轻男子要包我的车(我是一辆白色面的车,没有牌照)去鸿康某矿,我问他们还回不回来,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说要回来的,并说我等得起的话就等他们,包车某照给。我把车某到桐木村边上的一个矿坪那里停下了,他们一帮人就下了车,等了约一个多小时,又上来三辆车,一辆白色越野车,一辆黑色越野车,还有一辆深色吉普车。从这三辆车某下来二十来个年轻男子,他们和包我车某那几个年轻人一起沿公路往下走,并喊停在矿坪的有两辆装有货的矿车某下开。我留在矿坪守车,过了约二十来分钟,我听到四五声枪响,又过了几分钟,就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跑上来跟我讲:“不得了了,打死人了。”又过五六分钟,有几个老头子和几个四五十岁的妇女拿着柴刀走上来,有一个老头子讲:“拉那些烂儿来搞我们,打!”然后他们就动手用柴刀打那辆白色越野车某车某、灯还有轮胎,接着又上来七八个拿柴刀的人,将那辆猎豹车某打了,接着他们把我的车某也打了,我跟他们解释这是我的车,他们根本不听。我的车某、车某、轮胎、方向盘都被打烂了,估计损失有一千多块。

2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我的一台徐工轮式装载机(型号x)在两河乡X村邓克军的矿坪那里被烧了,听说是倒牛寨的村民烧的。我的装载机是05年9月5日才买的,花了x元买的。

26、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儿子龙某己四年前在花垣县X乡矿山上打死了人,今天他打电话回来讲想投案自首,喊我和公安机关联系,我就来刑警大队想带公安人员一起去长沙找我儿子回来自首。

27、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还是2005年的时候,我和石某、麻某某等5人和鸿康某司的石某某签有一份协议,协议里面讲:在我们寨子后面新开采的每个矿洞都要补给我们寨上村民两万块钱的费用,而龙某某的矿洞没有补钱给我们,所以我们寨上人就不准龙某某的矿洞运矿通过。

28、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在2002年到2005年10月份期间担任花垣鸿康某矿的法人代表,2005年9月17日在两河乡X村七、八组村民代表龙某某、麻某某、石某、麻某庚、龙某辛签有一个补偿协议,协议里写的很清楚,我们公司已经按协议内容补偿了x元钱给他们七、八组村民。

29、被告人龙某己供述证明,2005年12月19日他因鸿泰公司与两河乡X村民发生纠纷,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仿六四手枪对着村民麻某胜开了两枪,致麻某胜死亡。后其先后潜逃至广西柳州和长沙市,后向湖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投案。

30、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0年11月29日,龙某己前往湖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投案。

31、花垣县人民法院(1995)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1995年11月15日,龙某己因犯流氓罪,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花垣县人民法院(1998)花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1998年2月16日,龙某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释放证明书证明,龙某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于2002年减刑释放。

32、鸿康某矿生产经营承包合同书证明,2005年3月7日,龙某某、吕元星与花垣县鸿康某矿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龙某某、吕元星承包800矿洞的生产经营,所销售的矿石某每吨给鸿康某司一定提成;鸿康某司负责给龙某某、吕元星提供火工品、电源,并确保矿区X路段无干扰和额外费用发生。

协议书证明,2005年9月17日,花垣县鸿康某矿(法人代表:石某某)与桐木村X村民签订协议(倒牛寨村民代表龙某某、石某、麻某某、麻某庚、龙某辛),约定:鸿康某矿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给倒牛寨村民的补偿款x元钱,矿山公路由鸿康某矿每年出资三万元养护,另外鸿康某矿还出资支持倒牛寨架设自来水。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倒牛寨群众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堵路、挖路。

收条一份证明,2005年9月17日,(略)民支付了人民币x元整。

33、户籍资料证明,龙某己及被害人麻某胜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为定案的可靠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己跟随花垣县鸿康某矿法定代表人龙某壬等人上矿山处理两河乡X村X路事件,在双方发生争执之时持枪杀害被害人麻某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龙某己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龙某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于法有据,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甲、麻某乙、龙某丙、麻某丁、麻某戊要求判令被告人龙某己赔偿经济损失,应予支持,但鉴于龙某己的赔偿能力,决定判决酌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龙某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甲、麻某乙、龙某丙、麻某丁、麻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宇开

审判员唐云峰

人民陪审员向明钧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某蓝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度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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