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复议人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执异字第250-1号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东安县X乡基建队。

申请复议人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执异字第250-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东安县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又称大江口乡基建队)与其他公司合并组建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已将该公司所有注册的资金并入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因合并而注销登记,公司合并的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因此,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东安县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在合并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2003年6月24日,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将该公司的所有股份转让给王某、王某斌二人时,未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该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的责任未变,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是本案的被执行人。该公司提出的不是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

申请复议人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原来和现在的二建有限公司只是同名、同姓,但不同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单位;原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不是被执行人。请求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09)东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执字第X号、第250-X号及(2010)永冷执异字第250-X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唐某与东安县X乡基建队、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二月一日作出(2005)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东安县X乡基建队偿付原告唐某工程欠款x.86元;二、被告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返还原告唐某保修金3801.83元;三、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五年七月六日作出(2005)永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唐某于2005年10月8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安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1月15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东安县X乡基建队被主管部门东安县乡经委撤销合并到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又经东安县X镇企业局批准变更登记为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安县X乡基建队的权利和义务应由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作出(2009)东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追加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09年3月10日,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为由,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唐某因东安县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该案,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永中执指字第X号执行裁定,唐某与东安县X乡基建队、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由冷水滩区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立案执行。2010年11月11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东安县X乡基建队、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为由,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2011年3月30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冷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东安县X乡基建队、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011年6月3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冷执字第250-X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至该院执行标的款专户,并于2011年6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行办理了协助扣划存款x元的法律手续。2011年8月9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了(2010)永冷执异字第250-X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

另查明,1989年9月6日,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城东市场个体营业商住楼工程发包给东安县X区建筑工程队承建。1991年5月15日,原中共东安县X区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撤销石期市X组建石期市区建筑队”的通知,决定撤销石期市X组建石期市区建筑队。原企业法人执照正付本(号码为(略)-0)及公章一并注销,债权债务由石期市区建筑队负责处理。1991年5月20日,东安县X区建筑队办理了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手续。1993年2月16日,东安县X区建筑队变更为东安县石期市建筑工程公司。1995年7月30日,由于撤区X区域的变更,东安县X乡人民政府下发了大政发字(1995)X号“关于更换企业名称的通知”,将原石期市建筑工程队更名为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更名后,原石期市建筑工程队的债权债务及业务均由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并于1995年7月30日在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手续。为提高建筑公司的技术力量及经济实力,以达到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东安县横塘建筑工程公司、东安县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东安县石期市建筑工程公司、东安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东安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东安县新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安县X镇建筑公司、东安县X镇建筑工程公司等九家公司自愿合并,在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四级企业的基础上晋升三级。经协商,同意将各自的原公司的注册资金合并在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注册资金中,以达到三级资质标准,于2001年6月28日签订了“合资协议书”,其中东安县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投入注册资金100万元。2001年6月28日,东安县X镇企业经济委员会作出东乡企经字(2001)X号“关于批准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将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制后的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上述九家公司组成。2001年7月13日,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手续。2002年4月1日,湖南省建设厅给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发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证书。2001年7月16日,东安县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办理了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手续。2002年11月13日,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查实,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按公司章程的要求出资,也没有将实物资产产权转移至该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给该公司送达了东工商企业函字(2002)第X号“关于立即补缴股东出资的函”,要求全体股东在10日内按照“合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向公司缴纳申请登记注册的资本,并向本局办理备案登记。逾期,本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注册登记的实物资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3年6月3日,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东工商案处字(200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于15日内将实物出资的过户登记手续提交本局备案;2、处以虚假出资金额650.82万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32.54万元,上缴国库。2003年4月28日,东安县X镇企业局根据王某(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任经理)提出的“关于组建新建筑工程公司的报告”作出批复,允许王某同志重新注入资金和邀请股东依法组建新的有限公司(亦可使用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然名称),新组建的有限公司与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原二建公司无任何关系。2003年6月24日,因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九个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同意将自己的股权有偿转让给王某、王某斌两个自然人,其中东安县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注册的股份100万元,作价8000元予以转让;各股东转让自己申请注册的股份后,原在本公司担任的一切职务免除,本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已转让的九个股东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转让人(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受让人的经营活动。2003年7月25日,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王某办理了该公司住所、注册资本、股东的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将该公司的住所变更为东安县X镇X路X号、注册资本变更为602万元、股东变更为王某、王某斌两人。

另本院(2006)永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石期市建筑工程队先并入大江口乡基建队,后并入东安县二建公司。

本院认为,从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及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看,东安县X乡基建队即为东安县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并不是1979年3月2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东安县大江口公社工程基建队变更过来的于1989年4月14日被工商部门撤销的东安县X乡基建队。由于东安县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组建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登记注册。东安县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因合并于2001年7月16日,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的规定,东安县大江口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3年6月24日,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将股份作价转让给王某、王某斌两人,该公司办理了住所、注册资本、股东的变更登记注册手续,不影响该公司股东变更之前公司债务的承担。综上所述,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追加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申请复议人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湖南省东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骆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