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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礼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4日,女儿王某融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感情培养,因家庭琐事便无端争吵谩骂,被告甚至对原告使用暴力,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第一次怀孕时,被被告打的流产了。原告在怀孕、坐月子以及哺乳期内,被告不仅不关心照顾原告,反而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伤透了心。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得原告对婚姻生活已绝望;特别是女儿王某融出生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不给原告和女儿生活费、抚养费,家庭生活仅靠原告一人苦苦支撑。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很长时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800元/月。

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融。双方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生气、争吵乃至于打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因为夫妻生气,原告于2010年年初回娘家后就再未回家,双方即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在庭审中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和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通话录音及原告陈述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在经人介绍认识后的仓促结合,婚姻基础差;婚后虽共同生育了一女王某融,但双方并未培养出夫妻感情,以至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琐事生气、争吵乃至于打架,最终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可以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王某融现在刚满2周岁,且其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带在身边抚养,显然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由其抚养女儿王某融,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王某融800元抚养费,因标准明显过高,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故本院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融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1年7月1日起至王某融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元,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周勇智

审判员吴顺军

审判员周先炳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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