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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日照东罡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石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3-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15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X号

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被告日照东罡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X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被告石某某,男,42岁,汉族,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东罡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石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明佳

审判员赵明峻

代理审判员李红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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