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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刘某、阳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执行人刘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阳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财产线索,且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秦某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预告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谭发生

执行员王鹏

执行员郭朋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诚

撰稿:谭发生;校对:罗诚;印6份;2011年11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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