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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河口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一终字第3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口区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玉杰,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桓台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玉杰、张华庆、被上诉人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原审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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