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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巩义市金鼎矿业有限公司、万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又名龚某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金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文兴,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金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巩义市金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文兴到庭参加诉讼。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3元,退还龚某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庞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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